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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腾冲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1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云南省腾冲市烟草专卖局对《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腾冲市烟草专卖局

                        202381



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腾冲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腾冲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申请、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信赖保护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依据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外设置不合法、不合规的条件,保证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准入和退出合法有序、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

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采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方式,实现零售许可数量和质量的合理平衡。

(三)服务社会原则

履行社会责任,践行控烟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满足社会需要,方便消费者购买。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责任烟草良好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

把握供给侧要素和需求端要素的平衡,坚持零售户总量、分布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均衡发展。

(五)信赖保护原则

对本规定发布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的,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的限制规定外,依法办理延续。

第五条 腾冲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卷烟零售点(许可范围:卷烟、雪茄烟本店零售)采取距离限制、小区域总量、小区域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标准,分别对城市区域、乡村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

(一)城市区域

腾冲市城市社区:上绮罗、下绮罗、山源、天成、秀峰、文星、满邑、观音塘、侍郎坝、宝峰、云山、金源、砚湖、东山社区,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城市社区的界定以腾冲市行政规划为准。

(二)乡村区域

1.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已经自然形成的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较强的集市,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2.农村社区、行政村、自然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3.没有零售点的自然村,人口数300人以上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第七条  下列特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设置零售点:

(一)居民小区住户在2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面朝小区外部经营,则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所属区域布局标准规定执行;

(二)火(汽)车站、机场、旅游景区内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建筑面积在2千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千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4个(机场按航站楼布点)。若向外部经营的,则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所属区域布局标准规定执行;开放式景区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所属区域布局标准规定执行

(三)各类综合类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内部,按固定商铺户数设置零售点,每5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50米;行人、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完全开放的大型商业体道路一层商铺设置零售点,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所属区域布局标准规定执行;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零售点应不超过2个,单层零售点数量限1个;

(四)大专院校、军队大院、高速路服务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厂矿、工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场所内,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低保户、建档立卡户、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申请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按不少于本规定第六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但仅限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适当降低间距标准,按不少于本规定第六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对原址经营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情形的,不受本规定间距限制,按照“一址一点”设置零售点:

(一)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鼓励发展的连锁经营企业;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

(三)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

第九条 申请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九)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十)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条 经营场所、经营模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七)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九)腾冲市城市社区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内;其余乡(镇)集镇、农村社区、行政村、自然村以下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30米范围内;

(十)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十一)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或征用规划的经营场所

(十二)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十三)居民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十四)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十五)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存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二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许可范围:雪茄烟本店零售)规划采取距离限制、小区域总量、小区域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标准,分别设定布局标准。

(一) 城市区域

腾冲市城市社区:上绮罗、下绮罗、山源、天成、秀峰、文星、满邑、观音塘、侍郎坝、宝峰、云山、金源、砚湖、东山社区,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300米。

城市社区的界定以腾冲市行政规划为准。

(二)乡村区域

1.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已经自然形成的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较强的集市,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0米;

2.未设置零售点的农村社区、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雪茄烟产业区域

在雪茄烟原料生产、加工基地等有雪茄烟产业的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下列特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设置零售点,中小学及幼儿园周围除外。

(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专营店、体验店、生活馆、雪茄吧等,不受间距限制;

(二)商业楼宇、商业综合体、星级宾馆(酒店)、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等场所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零售点位于一楼街道沿街设置对外经营的,依照本规划第十二条的间距要求执行且受该商圈总量限制;

(三)AAA”级全封闭旅游景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AAAA”级以上全封闭旅游景区可设置2个零售点,开放式旅游景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属区域布局标准规定执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低保户、建档立卡户、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等,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申请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按不少于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但仅限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适当降低间距标准,按不少于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对原址经营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者、经营场所、经营模式具有第九条、第十条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十五条  同一经营地址只能设立一种类型零售点,不得同时设立卷烟零售点和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十六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许可范围(卷烟、消费类烟丝)的,其与最近卷烟零售点的间距应符合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许可范围相同零售点之间的“可安全通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主要测量和测定标准如下:

《合理布局》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安全通行最短距离,解释如下:“间距”指新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安全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户或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现场核查新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之间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如“30.1“100.5,因距离较远而无法测量精确数值时数值前面加一个,比如约500米,主要测量情形标准如下:

(一)新申请零售点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无障碍的,以新申请人店面与参照物最靠近的两边之间的距离进行计算;

(二)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不同楼层的持证零售户与新申请零售点之间测量时不作各自参照物;其他商业区域,地面一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因测量工具无法精确测量其间距的局限性)新申请零售点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测量时统一按各自地面一层通行出入口最靠近参照物边测量;

(三)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同一楼层涉及部分店面向外的,测量时按市场外对待;部分店面内外相通的,测量时,内外持证户和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都作为该零售点的参照物测量;市场内店面,测量参照物为市场内部持证户。分区的市场原则上能物理分割的,按各自独立市场进行认定,无法物理分割的统一按一个市场进行认定;

(四)测量参照物为200平方米以下大型商场、超市等服务娱乐类,若难以确认其店面位置的,一般以最近通行出入口边为测量点;

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1.“边对边”测量店面端点标准如下:

1店面测量端点位置:“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




2店面同一面测量端点位置。




    (3店面背靠背测量端点位置。




         2新申请零售点与测量参照物之间同一侧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1新申请零售点与测量参照物(持证零售户)之间。








   (2新申请零售点与测量参照物(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


3新申请零售点与测量参照物形成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新申请零售点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


 4.新申请零售点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




垂直距离的“边对边”测量标准。


新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间距=a+b+c。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边对边”斜线距离为测量标准。




3)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部同一层测量示意图。如下:





申请零售点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解释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该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即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该经营场所与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

(二)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可视范围内无生活用品。住所是指摆放日常生活用品,用于生活居住的场所(如果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情况,由2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查确认;

(三)经营场所为固定房屋,应有相关产权证明或合法占有证明,不包括活动板房、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

(四)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附属地方;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进行如实说明;

(五)经营场所内应当设置经营卷烟所需的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并保证该柜台持续存在且能满足经营卷烟的需求;

(六)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和地段。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应能够保证卷烟送货、市场检查、客户服务时间;

以上特点申请人申请时需同时满足。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便利店等零售业态,是指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规定划分的烟草零售业态。

第二十条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不少于、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21912日起实施的《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腾烟专〔2021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腾冲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