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 《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 (第3号)
为加强《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腾冲市烟草专卖局于7月27日召开了《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按照《云南省保山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相关事项的通知》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要求,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二、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第1号公告
2023年6月29日,在腾冲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云南省腾冲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各界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和要求等事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2023年7月16日前,按照程序确定了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监察人2名、决策发言人1名、旁听人2名、记录人2名;采用邀请方式产生听证代表20人,其中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市场监管部门代表1名,熟悉听证事项的法制部门和专卖管理部门代表各1名,卷烟零售业务代表5名,现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代表5名,消费者代表5名。
(三)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
2023年7月17日,在腾冲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云南省腾冲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等事项。并将《规定(修订草案)》及其说明等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听证会于2023年7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30至17:30点在腾冲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四楼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1.听证主持人
李晓江 云南省腾冲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2.决策发言人
段盛飞 云南省腾冲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
3.听证监察人
番景泉 腾冲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负责人
尹昭玉 腾冲市烟草专卖局监察审计科监察员
4.听证记录人
韦紫琛 腾冲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副主任
赵黎颖 腾冲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5.听证代表
钏 磊(市人大常委会农委主任、一级主任科员,人大代表)
尹江红(腾冲市芒棒镇中心小学副校长、政协委员)
王德奇(腾冲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金伟(保山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副科长)
穆 伟(保山市烟草专卖局法规科副科长)
杨智慧(腾冲市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张新科(腾冲市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冯晓梅(腾冲市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尹兴纯(腾冲市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李家挺(腾冲市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彭安睿(腾冲市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吴星其(腾冲市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杨文书(腾冲市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赵丽萍(腾冲市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卢 平(腾冲市消费者代表)
李亚玲(腾冲市消费者代表)
陈永健(腾冲市消费者代表)
明宝忠(腾冲市消费者代表)
杨德强(腾冲市消费者代表)
6.旁听人员
郑延和 腾冲市烟草专卖局分管卷烟营销副经理
王 黎 腾冲市烟草专卖局法规员
(三)听证会议程
1.宣读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告知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2.决策发言人就《规定(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作说明;
3.听证代表对听证《规定(修订草案)》进行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4.决策发言人或《规定(修订草案)》起草工作人员就听证代表的质询、提问和意见进行答辩;
5.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7.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8.听证监察人就听证会提出监察意见。
四、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期间,19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建议。大家的发言准备充分,观点明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很中肯,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归纳如下:
(一)建议城市社区幼儿园周围100米内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距离适当减少;
(二)建议增加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禁止烟草广告的义务条款;
(三)连锁超市经营卷烟是否能相互调剂进行销售。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发言人现场全部予以答辩,积极回应了各位代表的关切。
六、听证会专家评议和听证意见建议处理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腾冲市烟草专卖局进行了逐项梳理。并于听证会结束后,召开了《腾冲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专家论证会,会议邀请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市场监管部门1名、司法部门1名、熟悉听证事项的法制人员及专卖工作管理者2名、《规定(修订草案)》起草工作人员,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评议,采纳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建议城市社区幼儿园周围100米内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距离适当减少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校周围、幼儿园周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腾冲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周围距离标准通过调研、讨论及听证,由腾冲市烟草专卖局在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中予以规定,距离标准符合腾冲市辖区实际情况,减少距离标准会增加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的概率,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我们共同参与。
(二)建议增加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禁止烟草广告的义务条款
经论证认为,该建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同时明确了对违规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做重复性规定。
(三)连锁超市经营卷烟是否能相互调剂进行销售
经论证认为,该意见不涉及听证事项,由腾冲市烟草专卖局按照职责进行答复。腾冲市烟草专卖局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持证人开展连锁经营,并在连锁店之间相互串货销售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腾冲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