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20250206-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2-06 16:31:24 |
文号 | 腾政办发〔2025〕4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单位:
《腾冲市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效能,有效解决城乡居民因火灾意外事故导致的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筑牢保障和改善民生防线。结合腾冲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实行县(市)、乡镇(街道)两级负责制。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市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全市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等工作。村(社区)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二、救助范围对象
第三条 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的范围和对象为:腾冲市辖区内城乡户籍,因火灾事故或因防止火灾蔓延施救中造成住房(仅指正房和以居住为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厢房等)全部损毁或损坏20%以上(含),导致吃、住、穿等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事故或施救造成住房损坏虽低于20%,但家庭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家庭。
对于在腾定居或长期居住,并购置住房的非腾冲市户籍家庭。因火灾事故或因施救造成住房全部损毁或损坏20%以上(含),导致家庭吃、住、穿等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困难的,视情给予适当救助。
第四条 不予救助的情形:火灾事故未造成住房损坏的;火灾事故造成住房损坏程度低于20%的非特困供养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经公安、消防等部门查实属人为或故意纵火的。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以户为单位,采取资金救助为主、物资救助为辅的方式实施救助。救助资金全部通过“社保卡”发放;需发放救助物资的,严格登记造册、签字领取。
第六条 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标准,参照自然灾害救助和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执行。因火灾事故或因施救造成住房全毁的,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和民房灾害保险赔付情况,每户给予3000—5000元(含)救助;因火灾事故或因施救造成住房损坏20%以上(含)的,根据其住房损坏程度、家庭困难程度和民房灾害保险赔付情况,每户给予1000—3000元(含)救助;因火灾事故或因施救造成住房损坏虽低于20%,但家庭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家庭,根据其住房损坏程度和民房灾害保险赔付情况,每户给予500—1000元(含)救助。因家庭火灾事故出现人员死亡的,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每户给予8000—12000元(含)救助。救助物资按照救助需求,据实发放。
四、救助程序
第七条 申请受理。凡符合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规范填写《腾冲市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救助申请。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书写,申请人签章(手印)确认。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社保卡复印件。
(四)火灾事故造成住房损坏情况全景图片一张;申请人与损坏住房合影图片一张。
(五)其他证明材料:除一般户外的其他特殊类型群体证明材料复印件;因火灾事故死亡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第八条 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受理申请人救助申请后,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参与下,对申请人家庭基本状况、遭受火灾意外事故造成住房损坏以及导致吃、住、穿等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等实际情况,通过相关平台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
第九条 审核审批。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做出审核决定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报送的材料及审核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并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
第十条 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投入。市应急管理局要根据救助需求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支出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要对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流向、流量”等实施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第十四条 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情况应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并畅通咨询、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积极参与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执行情况开展的综合或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对提供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套取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由审核审批机构共同负责追回已领取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腾冲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腾冲市民房火灾事故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