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250206-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5-02-06 16:29:27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进一步筑牢保障和改善民生防线,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居民因火灾意外事故导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腾冲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是什么?
通过开展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努力解决我市城乡居民因火灾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状况,缓解其生活困难。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逐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防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起草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四)《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五)《腾冲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救助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一)腾冲市辖区内城乡户籍,因火灾事故或因防止火灾蔓延施救中造成住房(仅指正房和以居住为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厢房等)全部损毁或损坏20%以上(含),导致吃、住、穿等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事故或施救造成住房损坏虽低于20%,但家庭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家庭。
(二)对于在腾定居或长期居住,并购置住房的非腾冲市户籍家庭,因火灾事故或因施救造成住房全部损毁或损坏20%以上(含),导致家庭吃、住、穿等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困难的,视情给予适当救助。
四、哪些情形不给予救助?
(一)火灾事故未造成住房损坏的。
(二)火灾事故造成住房损坏程度低于20%的非特困供养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
(三)经公安、消防等部门查实属人为或故意纵火的。
五、怎么申请救助?
凡符合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
六、申请救助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申请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书面救助申请。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书写,申请人签章(手印)确认。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社保卡复印件。
(四)火灾事故造成住房损坏情况全景图片一张;申请人与损坏住房合影图片一张。
(五)其他证明材料:除一般户外的其他特殊类型群体证明材料复印件;因火灾事故死亡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七、救助方式有哪些?
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以户为单位,采取资金救助为主、物资救助为辅的方式实施救助。救助资金全部通过“社保卡”发放;需发放救助物资的,严格登记造册、签字领取。
八、救助标准是多少?
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标准,根据因火灾事故或因施救造成住房损毁(损坏)程度、家庭困难程度、民房灾害保险赔付和人员死亡等情况,分类分档实施救助。
(一)资金救助:造成住房全毁的,每户给予3000—5000元(含)救助;造成住房损坏20%以上(含)的,每户给予1000—3000元(含)救助;造成住房损坏虽低于20%,但家庭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每户给予500—1000元(含)救助;造成人员死亡的,每户给予8000—12000元(含)救助。
(二)物资救助:根据遭受火灾意外事故城乡居民的救助需求,据实发放临时生活救助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