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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502-2/20250206-0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2-06 16: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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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方案》解读


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腾冲市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与制定依据

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日施行,2024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91日施行,2019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51日施行,2019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腾冲市民房多为木结构,火灾隐患较大,为保障民房火灾事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20世纪90年代开始,腾冲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部分资金,由民政部门参照自然灾害救助和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有关规定,对全市因民房火灾事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按户实施救助。2019年机构改革后,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职能划转到应急管理部门20245月,市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于20248月中旬完成全市调研并形成《调研工作报告》,9月上旬完成《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意见,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10月上旬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经专家论证并修改完善后,由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方案》。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腾冲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的意义

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是进一步筑牢保障和改善民生防线解决城乡居民因火灾意外事故导致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一项重要举措《方案》的出台旨在通过系统完善的措施,逐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防线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居民因火灾意外事故导致的基本生活困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总则救助范围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程序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监督管理附则等七个部分内容,共十八条。

(一)总则。阐述了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目的意义,明确了应急管理、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民政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承担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的职责。

(二)救助范围对象:明确了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的范围和对象以及不予救助的情形。

1. 救助范围和对象:一是腾冲市辖区内城乡户籍,因火灾事故或因防止火灾蔓延施救中造成住房(仅指正房和以居住为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厢房等)全部损毁或损坏20%以上(含),导致吃、住、穿等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事故或施救造成住房损坏虽低于20%,但家庭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家庭。二是对于在腾定居或长期居住,并购置住房的非腾冲市户籍家庭因火灾事故或因施救造成住房全部损毁或损坏20%以上(含),导致家庭吃、住、穿等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困难的,视情给予适当救助。

2. 不予救助的情形:一是火灾事故未造成住房损坏的二是火灾事故造成住房损坏程度低于20%的非特困供养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三是经公安、消防等部门查实属人为或故意纵火的。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明确了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的方式以及救助标准

1. 救助方式: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以户为单位,采取资金救助为主、物资救助为辅的方式实施救助。救助资金全部通过社保卡发放;需发放救助物资的严格登记造册、签字领取。

2. 救助标准:一是资金救助根据因火灾事故或因施救造成住房损毁(损坏)程度、家庭困难程度民房灾害保险赔付和人员死亡等情况,分类分档救助。造成住房全毁的,每户给予3000—5000元(含)救助造成住房损坏20%以上(含)的,每户给予1000—3000元(含)救助造成住房损坏虽低于20%,但家庭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每户给予500—1000元(含)救助;造成人员死亡的每户给予8000—12000元(含)救助。二是物资救助根据遭受火灾意外事故城乡居民的救助需求,据实发放。

(四)救助程序。明确了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受理(需提供证明材料)、调查核实、审核审批等流程和要求。

1. 申请受理:凡符合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申请救助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2. 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受理申请人救助申请后,要在村(社区)参与下,对申请人家庭基本状况、遭受火灾意外事故造成住房损坏以及导致吃、住、穿等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等实际情况,开展调查核实。

3. 审核审批: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做出审核决定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报送的材料及审核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并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明确了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筹集渠道和资金管理使用要求。

(六)监督管理。明确了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执行的监督管理要求。

(七)附则。方案的解释、实施时间以及相关界定进行了明确。

四、有关特点

实施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有效加强了其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灾害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通过及时给予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进一步筑牢社会救助体系防线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