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250206-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5-02-06 16:3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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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腾冲市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与制定依据
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2024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9月1日施行,2019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5月1日施行,2019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腾冲市民房多为木结构,火灾隐患较大,为保障民房火灾事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腾冲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部分资金,由民政部门参照自然灾害救助和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有关规定,对全市因民房火灾事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按户实施救助。2019年机构改革后,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职能划转到应急管理部门。2024年5月,市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于2024年8月中旬完成全市调研并形成《调研工作报告》,9月上旬完成《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意见,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10月上旬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经专家论证并修改完善后,由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方案》。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腾冲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的意义
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是进一步筑牢保障和改善民生防线,解决城乡居民因火灾意外事故导致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一项重要举措。《方案》的出台,旨在通过系统完善的措施,逐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防线,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居民因火灾意外事故导致的基本生活困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总则、救助范围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程序、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监督管理、附则等七个部分内容,共十八条。
(一)总则。阐述了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目的意义,明确了应急管理、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民政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承担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的职责。
(二)救助范围对象:明确了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的范围和对象以及不予救助的情形。
1. 救助范围和对象:一是腾冲市辖区内城乡户籍,因火灾事故或因防止火灾蔓延施救中造成住房(仅指正房和以居住为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厢房等)全部损毁或损坏20%以上(含),导致吃、住、穿等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事故或施救造成住房损坏虽低于20%,但家庭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家庭。二是对于在腾定居或长期居住,并购置住房的非腾冲市户籍家庭,因火灾事故或因施救造成住房全部损毁或损坏20%以上(含),导致家庭吃、住、穿等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困难的,视情给予适当救助。
2. 不予救助的情形:一是火灾事故未造成住房损坏的。二是火灾事故造成住房损坏程度低于20%的非特困供养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三是经公安、消防等部门查实属人为或故意纵火的。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明确了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的方式以及救助标准。
1. 救助方式: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以户为单位,采取资金救助为主、物资救助为辅的方式实施救助。救助资金全部通过“社保卡”发放;需发放救助物资的,严格登记造册、签字领取。
2. 救助标准:一是资金救助,根据因火灾事故或因施救造成住房损毁(损坏)程度、家庭困难程度、民房灾害保险赔付和人员死亡等情况,分类分档救助。造成住房全毁的,每户给予3000—5000元(含)救助;造成住房损坏20%以上(含)的,每户给予1000—3000元(含)救助;造成住房损坏虽低于20%,但家庭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体,每户给予500—1000元(含)救助;造成人员死亡的,每户给予8000—12000元(含)救助。二是物资救助,根据遭受火灾意外事故城乡居民的救助需求,据实发放。
(四)救助程序。明确了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受理(需提供证明材料)、调查核实、审核审批等流程和要求。
1. 申请受理:凡符合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申请救助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2. 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受理申请人救助申请后,要在村(社区)参与下,对申请人家庭基本状况、遭受火灾意外事故造成住房损坏以及导致吃、住、穿等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等实际情况,开展调查核实。
3. 审核审批: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做出审核决定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报送的材料及审核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并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明确了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筹集渠道和资金管理使用要求。
(六)监督管理。明确了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执行的监督管理要求。
(七)附则。对《方案》的解释、实施时间以及相关界定进行了明确。
四、有关特点
实施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有效加强了其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灾害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通过及时给予民房火灾临时生活救助,进一步筑牢社会救助体系防线,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