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20240829-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8-29 17:04:15 |
文号 | 腾政办发〔2024〕32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单位:
《腾冲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改善我市声环境质量,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问题,有效治理环境噪声污染,给广大群众营造安静宜居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结合腾冲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抓好源头管控、打好技术基础、补齐领域短板、强化机制弱项、紧抓责任落实、实施全民行动”为着力点,强化源头预防、严格传输管控、着重受体保护,鼓励宁静区域创建,优化纠纷处理途径。结合各类噪声特点,分类管控、综合施策,不断提升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努力解决噪声扰民问题,改善全市声环境质量,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使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逐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及时精准解决噪声影响突出问题,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
三、治理重点
(一)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重点治理在商业经营、促销、庆典等活动中的噪声违法行为。
(二)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重点治理KTV、酒吧、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超标排放噪声的违法行为。
(三)公共场所娱乐活动噪声污染。重点治理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健身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超标排放噪声的违法行为。
(四)交通噪声污染。重点治理非法改装的摩托车和机动车在禁止鸣笛区域或者路段鸣笛和夜间飙车噪声,对公路、城市道路运行造成严重污染的噪声排放行为。
(五)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重点治理建筑工地午间、夜间施工噪声。
(六)家庭室内活动噪声污染。重点治理在城区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和住宅室内装修活动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1. 负责监管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噪声污染,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严格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加大对工业企业噪声扰民行为的查处和敏感区内工业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的治理力度。
2. 负责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3. 负责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噪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4. 负责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和调整,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5. 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噪声监测工作。
(二)工信局
负责对工业企业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管。
(三)公安局
1. 负责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经相关部门劝阻、调解无效和处理未能制止的,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的监管。
2. 负责查处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以及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产生噪声的违法行为。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
3. 依法对各职责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阻碍执行职务等行为给予打处,确保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自然资源局
负责确保工业企业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通过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五)住建局
1. 负责查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违法行为。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施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管。
2. 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进行监管。
3. 负责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监管。鼓励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管理规约等多种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噪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共同遵守。
4. 负责监管和查处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行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监测结果确定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并实施监管。
(六)执法局
1. 负责监管和查处城市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行为。查处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为。
2. 负责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以及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
3. 负责监管和查处施工工地夜间排放施工噪声的行为,做好建筑工地备案和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夜间施工审批,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查处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噪声的建筑物施工作业。
(七)交通运输局
1. 负责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管。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确保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2. 负责对单位、机构进行监管。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保持各类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的正常运行。机场管理机构按要求制定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切实提高民用机场噪声污染综合治理能力。
3. 负责对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因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4. 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进行监管。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管。
5. 负责对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行为,导致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八)文化和旅游局
1. 负责对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区及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噪声扰民违法行为及擅自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开办露天歌舞厅、露天剧院等娱乐场所的行为进行监管。
2. 负责严格把关文化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审批,严格执行娱乐场所营业时间要求,严禁娱乐场所在凌晨两点至早上八点营业。
3. 负责经营性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并做好舆论监督,督促文化娱乐场所落实隔音减噪措施。
(九)市场监管局
1. 负责监管和查处违反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行为。
2. 负责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3. 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噪声扰民被责令停业、关闭的生产经营企业责令变更住所或经营范围,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噪声环境污染防治,督促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查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2. 对于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室内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发挥基层自治组织沟通化解矛盾的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3. 积极开展社区宣传活动,推动物业参加声环境管理,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宁静和谐的生活氛围。
4. 对未按照规定在限定时间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说服教育或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针对治理重点,研究加强协调联动、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措施。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噪声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
(二)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推动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按照“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原则,围绕整治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严厉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的噪声污染违法问题,坚决取缔不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噪声扰民的违法企业,保证全市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市民满意度明显提升,噪声投诉案件明显减少。
(三)联防联控,形成合力。根据职责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执法监督。树立噪声污染治理“一盘棋”的思想,建立工作信息定期交流机制,共商难题解决办法,提高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切实避免推诿扯皮、工作拖拉等现象。
(四)加强宣传,广造声势。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舆论氛围,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噪声违法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形成鼓励守法、震慑违法的强大声势。动员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学校积极开展“宁静机关”“宁静小区”“宁静学校”“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引导机关干部职工、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家长遵守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