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识法】腾冲市一女子欠钱不还,被法院司法拘留?!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总有人心存侥幸心理逃避法院执行,更有甚者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被执行干警找上门来,却依旧头铁的拒不履行?对此,腾冲市人民法院表示:绝不手软!
近年来,被执行人孟某在腾冲市人民法院有多个未履行案件,总执行标的额达100余万元,是典型的“一人多案”案件。执行工作人员对此系列案高度重视。一方面立即对孟某展开线上、线下财产查询,了解她账户以及不动产情况。另一方面多次找到孟某,对其释法明理,耐心劝说,成功执结了部分案件。如今,孟某又增加了几个未履行案件,执行工作人员通过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依旧未发现孟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了解到其有个水果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且多次在抖音上发布其所谓的“经营模式”。执行工作人员随即多次电话联系孟某,督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孟某对执行工作人员的提醒置若罔闻,总是逃避还款义务,约定的还款计划也未按期履行。
5月15日,执行工作人员将孟某传唤到法院,再次对其反复释法说理,但其仍不予理会,声称自己没钱、无法偿还欠款。鉴于孟某拒不履行的行为,为依法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严厉打击拒执行为,执行工作人员当机立断依法向其送达了拘留决定书,并将其带往拘留所,进行司法拘留15天。
司法拘留并不代表执行程序的结束,更不意味着对被执行人的“一拘了之”。即使拘留完毕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仍然需要履行。如果拘留后仍然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提供:吴丹丹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