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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3/20250222-00004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惠民政策 发布日期 2024-11-10 15:59:54
文号 腾政办发〔2024〕44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单位:

《腾冲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119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348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结合腾冲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明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人民群众住房保障。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供需平衡。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五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市场引导。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引导多方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多渠道增加供给。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多主体参与建设。支持和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拓宽筹集渠道。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四)明确建设标准。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少于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70%。并结合城市更新和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注重实用性,达到入住基本条件。

(五)建立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由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市住建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批,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六)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加强建设监管,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质量安全。规范租住行为,加强租金和押金监管,保障租住人合法权益。加强运营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三、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 鼓励利用闲置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居住存量房屋和闲置、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尊重群众意愿和符合规划原则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2. 1可优先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需求情况纳入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便利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前置条件,允许土地价款分期收取

2可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规划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3可在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4)鼓励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实际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闲置公房处置中配建或者改造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简化审批流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超出《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范围,并根据清单动态压减。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选址意见书等用地手续。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与项目本体一并办理立项、规划、建设手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采取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方式的,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对列入国家计划任务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积极争取中央、省等各类补助资金支持。在防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支持。(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根据《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符合公告有关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住房租赁业务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市税务局;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运营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相关企业要保障水、电、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运营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金融政策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要落实国家和省明确的金融支持政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商业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鼓励信用增进企业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运营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牵头部门:人民银行保山市分行腾冲营业管理部责任部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保山监管分局腾冲支局各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租赁管理

(一)准入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1.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为腾冲市常住人口,在我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未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政策,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含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2.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腾冲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常住人口证明;

4)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3. 可优先向项目产权单位职工分配。在有剩余房源的情况下可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申请人配租。

(二)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向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项目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自有产权住房等信息数据进行审核。

2.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核工作。

3. 运营管理单位将初审通过的申请对象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为保障对象。

4.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确定为保障对象,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分配管理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配租房屋,签订租赁合同。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合同管理

1.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按月或季度收取租金,也可按年提前交付。

2.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五)租金管理

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要求,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充分考虑保障群体的承受能力,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政府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全额上缴当地财政统筹使用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其他方式建设的租金收取由投资人或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实行自收自支运营管理单位评估定价后报住建部门备案。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暖、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六)退租管理

1.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

2.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以隐瞒、虚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2)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3)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装修拆除门窗、砸拆墙体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拖欠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全面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要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项目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强化业务衔接,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及参建单位要根据自己的职能职责,切实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按照国家、省、保山市有关工作要求,将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实。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报道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