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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3/20241110-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11-10 15: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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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日益凸显,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精神和中央在新形势下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有关要求,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积极培育租赁市场主体,探索运营模式,推动形成规范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

政策意义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利于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也是落实扩大内需战略、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供需平衡。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五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二)加强市场引导。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引导多方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多渠道增加供给。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多主体参与建设。支持和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拓宽筹集渠道。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四)明确建设标准。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少于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70%。并结合城市更新和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注重实用性,达到入住基本条件。

(五)建立工作机制。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共同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住建发改、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批,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六)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加强建设监管,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质量安全。规范租住行为,加强租金和押金监管,保障租住人合法权益。加强运营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三、政策支持

一是落实土地支持政策。鼓励利用闲置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在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要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二是简化审批流程。三是落实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省等各类补助资金支持。在防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支持。四是落实税费支持政策。符合有关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五是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六是落实金融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和省明确的金融支持政策。

四、规范租赁管理

(一)准入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要求的申请材料。

(二)申请流程

申请人向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项目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自有产权住房等信息数据进行审核。

(三)分配管理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配租房屋,签订租赁合同。

(四)合同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按月或季度收取租金,也可按年提前交付。

(五)租金管理

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要求,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充分考虑保障群体的承受能力,引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暖、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六)退租管理

1.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

2. 承租人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及参建单位根据自己的职能职责,切实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按照国家、省、保山市有关工作要求,将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实。

(三)强化部门联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项目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强化业务衔接,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

(四)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报道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