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2019-0607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惠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9-06-07 10:36:31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市健康旅游发展奖励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健康旅游发展奖励政策(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保山市有关要求,推动腾冲旅游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加快旅游由观光消费型向休闲度假、运动康体、养生养老等复合消费型转变,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助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创建和健康旅游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奖励星级和品牌酒店
(一)鼓励旅游饭店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新评定为四星、五星的旅游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二)引进中国饭店业集团10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以委托合同生效日为准);引进全球酒店集团10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以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以委托合同生效日为准)。
二、奖励A级景区
鼓励旅游景区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新评定为2A、3A、4A和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奖励。
三、奖励星级旅行社
鼓励旅行社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腾冲注册、运营且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四、奖励国际旅游业务
鼓励旅行社拓展国际旅游业务。对新取得出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并持续开展业务达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年引进海外游客到腾达10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达到2000人次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达到3000人次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五、奖励旅游厕所建设
对列入腾冲市旅游厕所整治提升计划,并由市场主体或乡镇投资建设的,新评定为A、AA、AAA的旅游厕所,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六、奖励旅游标识牌设置
对符合腾冲市全域旅游总体规划,在乡镇、村庄新设置的旅游标识系统,通过验收,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且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并经审计的,按照实际投资额一次性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七、奖励导游
鼓励提高技能水平,对参加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选手给予奖励:国家级的奖励2万元,省级的奖励1万元;保山市级的第一至第三名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腾冲市级的第一至第四名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第五至八名分别奖励500元。对考取高级导游员资格的奖励2万元、中级导游员资格的奖励1万元、取得英语、缅语导游员资格的奖励1万元。
八、奖励智慧旅游景区
对全部完成“一部手机游云南”工作任务,景区实现免费wifi、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在线预订、信息推送、智能监控全覆盖,为游客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的2A、3A、4A和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九、旅游宣传和航空奖励
(一)加大旅游宣传力度。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用于旅游营销,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方案,全面加强在机场、地铁、电视台及其他新媒体的宣传。
(二)加大航空旅游奖励力度。按照《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航空旅游市场培育办法(试行)的通知》(腾政办发〔2019〕24号)执行。
十、申报审核评定
(一)申报及审核
1. 申报单位条件。申报主体应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征信无不良记录,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违规经营行为及其它影响腾冲市旅游形象行为;未受到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全年无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和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2. 申报时间及审批程序。凡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上一年度资金奖励的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后,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进行7天的公示,待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联合下达奖励通知,旅游主管部门通知企业负责人,并严格按照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兑现奖励。
3.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项目审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获批相关文件、证书和标牌的原件及复印件,景区、乡村旅游区、宾馆酒店的简介、图片,其他相关材料。
4. 监督管理。市旅游主管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必须诚实守信、依规经营、依法纳税,对当年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被相关部门处罚的、被举报查实的、被媒体曝光产生负面影响的或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取消当年度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申请奖励(补助)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若存在违规申报奖励(补助)项目的,一经核实,不得享受扶持政策,并取消3年的奖励(补助)申报资格。
(二)奖励资金来源。每年据实给予奖励,资金由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政府基金预算安排、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等构成,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解决。
十一、附则
(一)本政策所称“以上” “超过”均包含本数;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如涉及外资投资项目,按同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本办法中涉及同类奖励、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已经享受市政府、各乡镇一事一议优惠政策或其他部门资金补助的,不再执行本扶持政策。
(二)本扶持政策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扶持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