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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76-3-/2019-0607005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惠民政策 发布日期 2019-06-07 10: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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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健康旅游发展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市健康旅游发展奖励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66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健康旅游发展奖励政策(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保山市有关要求,推动腾冲旅游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加快旅游由观光消费型向休闲度假、运动康体、养生养老等复合消费型转变,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助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创建和健康旅游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奖励星级和品牌酒店

(一)鼓励旅游饭店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新评定为四星、五星的旅游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二)引进中国饭店业集团10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以委托合同生效日为准);引进全球酒店集团10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以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以委托合同生效日为准)。

二、奖励A级景区

鼓励旅游景区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新评定为2A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奖励。

三、奖励星级旅行社

鼓励旅行社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腾冲注册、运营且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四、奖励国际旅游业务

鼓励旅行社拓展国际旅游业务。对新取得出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并持续开展业务达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年引进海外游客到腾达10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达到2000人次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达到3000人次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五、奖励旅游厕所建设

对列入腾冲市旅游厕所整治提升计划,并由市场主体或乡镇投资建设的,新评定为AAAAAA的旅游厕所,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六、奖励旅游标识牌设置

对符合腾冲市全域旅游总体规划,在乡镇、村庄新设置的旅游标识系统,通过验收,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且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并经审计的,按照实际投资额一次性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七、奖励导游

鼓励提高技能水平,对参加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选手给予奖励:国家级的奖励2万元,省级的奖励1万元;保山市级的第一至第三名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腾冲市级的第一至第四名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第五至八名分别奖励500元。对考取高级导游员资格的奖励2万元、中级导游员资格的奖励1万元、取得英语、缅语导游员资格的奖励1万元。

八、奖励智慧旅游景区

对全部完成一部手机游云南工作任务,景区实现免费wifi、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在线预订、信息推送、智能监控全覆盖,为游客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的2A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九、旅游宣传和航空奖励

(一)加大旅游宣传力度。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用于旅游营销,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方案,全面加强在机场、地铁、电视台及其他新媒体的宣传。

(二)加大航空旅游奖励力度。按照《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航空旅游市场培育办法试行)的通知》(腾政办发〔201924号)执行。

十、申报审核评定

(一)申报及审核

1. 申报单位条件。申报主体应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征信无不良记录,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违规经营行为及其它影响腾冲市旅游形象行为未受到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全年无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和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2. 申报时间及审批程序。凡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上一年度资金奖励的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后,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进行7天的公示,待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联合下达奖励通知,旅游主管部门通知企业负责人,并严格按照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兑现奖励。

3.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项目审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获批相关文件、证书和标牌的原件及复印件,景区、乡村旅游区、宾馆酒店的简介、图片,其他相关材料。

4. 监督管理。市旅游主管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必须诚实守信、依规经营、依法纳税,对当年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被相关部门处罚的、被举报查实的、被媒体曝光产生负面影响的或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取消当年度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申请奖励(补助)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若存在违规申报奖励(补助)项目的,一经核实,不得享受扶持政策,并取消3年的奖励(补助)申报资格。

(二)奖励资金来源每年据实给予奖励,资金由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政府基金预算安排、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等构成,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解决。

十一、附则

(一)本政策所称以上 超过均包含本数;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如涉及外资投资项目,按同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本办法中涉及同类奖励、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已经享受市政府、各乡镇一事一议优惠政策或其他部门资金补助的,不再执行本扶持政策

(二)本扶持政策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扶持政策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