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2019-061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06-10 17:00:14 |
文号 | 浏览量 |
一、背景
2016年2月腾冲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2017年6月又被确定为第二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腾冲旅游产业全面进入全域旅游发展的新阶段。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了旅游产业推进会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启动会,部署和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创建工作,明确创建工作目标与责任主体,着力构建“全景域体验、全过程消费、全产业融合、全民化共享”的全域、全业、全民旅游发展新格局,全面推动县域经济的繁荣发展。在此背景下,制定出台健康旅游发展的奖励措施尤其重要。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6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
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域旅游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53号)
5. 充分借鉴嘉善、建水等地区的相关政策。
三、主要内容
《腾冲市健康旅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共有十一条。其中:前九条对奖励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后两条对申报程序和政策界定作了明确。
第一条主要对新评定为四星、五星的旅游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引进中国饭店业集团10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或全球酒店集团10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主要对新评定为2A、3A、4A和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主要对腾冲注册、运营且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主要对新取得出入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和年引进海外游客到腾达1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根据情况,一次性给予5-20万元不等的奖励。
第五条主要对新评定为A、AA、AAA的旅游厕所,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主要对符合条件新设置的旅游标识系统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七条主要对行业比赛获奖优秀导游和取高级别导游员资格的导游给予500-20000元不等的奖励。
第八条主要对全部完成“一部手机游云南”工作任务的2A、3A、4A和5A级景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主要对旅游宣传和航空奖励进行了明确。
第十条主要对申报单位条件、申报时间及审批程序、申报材料、监督管理等申报审核评定和奖励资金来源进行了明确。
第十一条对本扶持政策的相关界定和施行时间进行了明确;目前暂定施行时间为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