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当前位置: 首 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腾冲县人民政府公告(2015年4月13日)

发布日期:2015-04-13 浏览: 作者: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打印正文

 

 

登记编号:保府规登准〔20157  

   

腾冲县人民政府公告  

现公布《腾冲县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本办法自 2015 6 1 日起 实施。  

   

   

腾冲县人民政府  

2014 4 13       

   

   

   

   

   

   

   

   

   

   

   

腾冲县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北海湿地是省级重要湿地,2005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为省级自然保护区。为保护北海湿地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湿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  

第三条  在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采取资金补助、委托管理、定向援助、产业转移、社区共管等方式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保护与恢复。  

第五条  腾冲县人民政府将北海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  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为县林业局。  

第七条  建立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林业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粮食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局、旅游局、教育局、科技局、北海乡人民政府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各部门间沟通、联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北海湿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在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一切建设项目,应符合《云南腾冲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82020年),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北海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森林、开山采石、狩猎、开垦、烧荒、挖砂、采挖泥炭等;  

(二)倾倒废弃物;  

(三)超标排放废水;  

(四)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  

(七)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  

(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九)乱扔垃圾;  

(十)非法从事水路运输;  

(十一)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的,由县林业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造成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破坏事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和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北海湿地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5 6 1 日起 施行。 2000 8 28 腾冲县人民政府颁布的《腾冲县北海湿地保护区管理办法》(腾政发2000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