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腾冲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临时障碍物管控的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腾冲机场、腾冲电力、铁塔公司分公司:
根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要求,对腾冲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进行管控并做相关要求,现予以公告。
1.腾冲机场邻近区域是指机场的过渡面、起飞爬升面、进近面、内水平面、锥形面区域。
2.腾冲机场邻近区域内的临时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腾冲机场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限制面参考高度详见附件1)
3.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腾冲机场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联系人:腾冲机场综合监察大队,0875-5191171)
4.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腾冲机场等单位的管理。
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直部门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和责令整改,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5.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相关执法单位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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