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2022-1129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11-29 08:57:00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有关背景
随着腾冲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撤乡改镇增多,2008年发布的《腾冲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分城镇土地等级地段的通知》(腾政发﹝2008﹞47号),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需要,故需要根据新的城镇建设规划和用地实际重新划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地段范围并明确税额标准。
二、主要内容
《通知》根据《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腾冲市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2018年12月发布)结合腾冲实际对商服、住宅和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地段范围重新进行划分。
《通知》按照《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由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划分为若干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由腾冲市人民政府将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地段范围进行划分:市区建设规划范围的商服、住宅和工业用地划分三个等级地段范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建制镇建设规划范围的商服、住宅和工业用地划分二个等级地段范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云地税发〔2008〕5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腾冲市区建设规划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一级地段每平方米5元、二级地段每平方米3元、三级地段每平方米2元;根据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腾冲市建制镇规划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一级地段每平方米2元、二级地段每平方米1元。
《通知》明确了土地性质按产权登记证载明的用途区分。
《通知》规定实际占用土地在征税范围内而无产权证书的由税务部门提请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土地性质和等级后依法进行征收;属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土地实际用途划分商服、住宅、工业类别,并参照同类别同地段国有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执行;腾冲经济开发区(石头山规划范围)按腾冲市城区三级地段税额标准征收。
三、施行时间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