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2022-1129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11-29 09:1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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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8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规定,结合腾冲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腾冲市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对腾冲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地段范围及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划分范围
(一)市区商服、住宅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腾越路,南至华严路,西至翡翠路,东至玉泉路所围部分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北至南诏路与金源路交汇点,东至欢乐湖(包含华茂小区、杨家巷小区、向阳小区、新生邑小区、菜园坡小区、赵家巷小区、中村小区、下村小区、东湖墅一线),西至松园路、腾一中,南至霞光路以内区域除一级地段以外的部分为二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 三级地段:腾冲市市区规划范围内除一、二级地段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三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市区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南诏路、翡翠小区、民族中学,南至文源小区、热海小学,西至凤麓湖畔小区、民族中学,东至玉泉路所围部分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北至纳帕溪山小区,南至绮罗酒店、水映寺,西至污水处理厂,东至世纪城、欢乐湖以内区域除划为一级地段以外为二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 三级地段:腾冲市市区规划范围内除一、二级地段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三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猴桥镇集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划分范围
(一)猴桥镇集镇商服、住宅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猴桥文化站,南至交警中队,西至古永河,东至老腾密公路范围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猴桥镇集镇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出入境检疫局,南至新老腾密公路交叉口,西至古永河,东至老腾密公路范围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固东镇集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划分范围
(一)固东镇集镇商服、住宅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固东人民法院,南至林业站,西至环西路,东至河头路范围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固东镇集镇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东骏大药房以北,南至林业站、牲畜交易市场,西至河边,东至腾冲第三中学范围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滇滩镇集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划分范围
(一)滇滩镇集镇商服、住宅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司法所,南至变电站,西至自然资源部门定级范围边界,东至西沙河范围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滇滩镇集镇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西沙河,南至动物检疫站,西至自然资源部门定级范围边界,东至自然资源部门定级范围边界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和顺镇集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划分范围
(一)和顺镇集镇商服、住宅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和顺警务室,南至和顺中心小学以南,西至汉风书局,东至腾冲市第二中学范围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和顺镇集镇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大庄村委会,南至贾家坝,西至腾越河,东至腾冲第二中学范围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界头镇集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划分范围
(一)界头镇集镇商服、住宅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原交警中队,南至界头镇文化站,西至永顺路,东至环东路范围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界头镇集镇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自然资源部门定级范围边界,南至原腾泸交警中队,西至烟草公司技术站,东至陈家坡范围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曲石镇集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划分范围
(一)曲石镇集镇商服、住宅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高黎贡山路,南至正阳路,西至电子商务中心,东至农业技术推广站范围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曲石镇集镇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曲石中学,南至原乡客栈,西至电子商务中心,东至自然资源部门定级边界范围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明光镇集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划分范围
(一)明光镇集镇商服、住宅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司法所,南至马鹿小河,西至镇政府,东至明光大河范围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明光镇集镇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周家园,南至马鹿小河,西至明光小学,东至明光大河范围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中和镇集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划分范围
(一)中和镇集镇商服、住宅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中和派出所,南至客运站,西至老年活动中心,东至中心小学范围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中和镇集镇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阎家寨,南至新寨子,西至自然资源部门定级范围边界,东至侯家营范围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荷花镇集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划分范围
(一)荷花镇集镇商服、住宅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荷花地,南至荷花镇派出所,西至荷花池三社,东至荷花镇中心幼儿园范围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荷花镇集镇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荷花地,南至腾梁路与腾陇二级公路交叉口,西至腾陇二级公路,东至自然资源部门定级边界范围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芒棒镇集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划分范围
(一)芒棒镇集镇商服、住宅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张家坡岔路口,南至大曼乃岔路口,西至芒棒村文宫、道班岔路口,东至腾四中与清水河岔路口、曼乃烧鸡窝岔路口范围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芒棒镇集镇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划分范围
1. 一级地段:北至马场刘家大树,南至芒棒村岩子头岔路口,西至马家村大板桥岔路口,东至张家村晁家营岔路口、曼乃茶厂范围内为一级地段。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一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二级地段:在集镇规划范围内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区域。凡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使用的土地均按二级地段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土地性质确定及税额标准
土地性质按产权登记证载明的用途区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税额标准,市区:一级地段5元/平方米,二级地段3元/平方米,三级地段2元/平方米;各建制镇:一级地段2元/平方米,二级地段1元/平方米。
十三、其他
(一)纳税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而实际占用土地属于征税范围内的由税务部门提请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土地性质和等级后,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属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土地实际用途划分商服、住宅、工业类别,并参照同类别同地段国有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执行。
(三)腾冲经济开发区(石头山规划范围)按腾冲市城区三级地段税额标准征收。
(四)今后新设立的建制镇,根据镇党委、政府明确的集镇建设规划,按照建制镇的税额标准征收。
(五)今后腾冲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地段范围,按照腾冲市人民政府新发布的土地基准地价的等级地段执行,并于次年1月1日同步更新,无特殊重大调整事项,不再另行发文。
(六)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腾冲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分城镇土地等级地段的通知》(腾政发〔2008〕47号)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腾冲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