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2019-0614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06-14 17: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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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医疗救助对象、有关部门更好的理解和执行方案的有关内容,现就《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机构改革,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责、生育保险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依据《云南省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计生委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7〕12号)、《云南省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云南省城乡困难对象资助参保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18〕26 号)、《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中央第十二巡视组对云南省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医疗保障扶贫方面问题的整改方案>的通知》(保医保〔2019〕5号)和《中共腾冲市委办公室 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腾办发〔2019〕27号),由腾冲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制定了《腾冲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为:
第一部分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个基本原则,进一步细化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第二部分说明了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及管理:上级财政补助;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医疗救助金利息收入。市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市医保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三部分规定救助范围和对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主要是腾冲市区域内具有腾冲市户口的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普通参保人员患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
重点优抚对象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救助。
第四部分规定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对象在保山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扣除个人全额自费的个人负担费用(含住院起付线),医疗救助在医保信息系统中按“一站式”结算直接救助。救助对象在保山市外、省内、省外异地住院,出院后由本人提供住院费用相关报销材料,经乡镇医保办调查核实后进行救助。
农村贫困人口普通住院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等,按照70%的比例整额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15000元;已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贫困人口按省、市健康扶贫相关政策措施进行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等按照70%的比例整额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50000元;已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贫困人口按省、市健康扶贫相关政策措施进行救助;普通参保人员患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按照70%的比例整额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50000元;患其他20种重特大疾病按照30%的比例整额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50000元。
第五部分规定医疗救助资金拨付方式: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救助对象,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资金,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市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医保部门向同级财政提交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审核后将救助基金拨付至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审核结算后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不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救助对象,出院后由本人提供住院费用相关报销材料,经乡镇医保办调查核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市级医保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救助基金拨付到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兑现至救助对象,通过转账方式拨付。
第六部分规定了各相关单位职责:一是市医保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做好培训指导、建章立制、完善申请审批程序、资金发放监管、绩效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二是市扶贫办、民政局、残联具体负责救助对象的分类核定和基本信息核实工作,医疗救助对象名册按月动态报送市医保局。市民政局配合市医保局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三是市卫健局要对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四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工作及其他救助工作。五是市财政局要积极落实筹措医疗救助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实际情况及时拨付救助金,并加强监管。六是市审计局要对医疗救助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救助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和挪用。七是医保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遵守医德医规,保证服务质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除《腾冲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腾政办规〔2018〕4号)外,原执行的《腾冲县民政局 腾冲县财政局 腾冲县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腾民政发〔2013〕100号)文件同时废止,之前腾冲市出台的民政医疗救助政策不再执行,其他医疗救助方案与本实施方案有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