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2018-1219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8-12-19 09:2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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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17年9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2017年12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27号),2018年5月3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14号),指出义务教育工作进入巩固普及成果、提高普及质量、促进均衡发展的新阶段。
腾冲市委、市政府始终坚定不移优先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办学条件显著改善、保障能力及水平大幅提升、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覆盖、乡村教师队伍持续加强、均衡发展扎实推进,全市义务教育总体水平和整体质量稳步提高。但受思想观念滞后、法定职责缺失、学校吸引力不足等因素影响,全市还不同程度存在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现象,尤其是初中学生失学辍学、流动和留守儿童失学辍学问题较为突出,成为全市义务教育工作最薄弱的环节,形势严峻。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确保2020年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的目标,制订了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法定职责,建立联控联保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双线六长”主体责任制,明确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各级职能部门、义务教育学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将入学和控辍保学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年终考核内容。
(二)规范招生入学程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每年3月、9月确定为义务教育宣传月。每年4月,将区域内本年秋季学期应入学、复学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区域、资助需求等情况,报市教育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每年5月,市人民政府统筹配置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制定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计划。每年6—8月,发放义务教育入学(复学)通知书。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和随迁子女入学“两为主、两纳入、同城同教”、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零拒绝、全覆盖”、贫困家庭子女“应保尽保”等工作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
(三)健全返学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返校复学
把每年9月和次年3月作为重点监测时段,把初中作为重点监测学段,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留守儿童等作为重点监测群体,及时发现未入学及失学适龄儿童少年。每学期开学后10日内全面清查学生入学、变动、辍学情况及学籍变化情况,及时统计学生辍学情况,开学后15日内向市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对未到校注册就读的,列出清单,及时查清去向,建立辍学学生工作台账,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辍学学生工作台账,对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教育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下达《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对到期仍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仍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发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监护人在规定时限到期经催告仍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敦促其保证失学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完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留得住、学得好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全面提高农村学校管理水平;严格校点撤并程序,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提高农村学校办学质量;建立爱心帮扶制度,实行教职工与学习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留守儿童等的“手拉手”“一对一”帮扶,加大心理健康辅导室建设力度,加强失学辍学返校学生的情绪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精准救助帮扶,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落实资助政策,优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
(五)严格工作要求,强化组织实施,严格督导考核,严肃责任追究,确保任务落实
建立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主席团)报告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情况;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考核体系,作为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控辍保学定期通报制度,对辍学问题突出的地区、学校进行通报,并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约谈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对辍学率超过国家规定要求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乡镇以上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或诫勉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