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20230816-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8-16 16:12:32 |
文号 | 腾政办发〔2023〕35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规则
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腾冲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的职能作用,明确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切实做好全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规则》《保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指挥部作为腾冲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保山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第三条 市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1名,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3名,由分管联系的市政府办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市指挥部组成人员若遇变动调整,由各成员单位自行递补,并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第四条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市自然资源局地质勘查管理股承办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市指挥部在腾冲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配合做好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向腾冲市委、市政府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省级、保山市级相关指挥机构和腾冲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尽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各成员单位要遵循“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坚持“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的“四结合”原则,综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督导本行业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业主切实做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应急防治和救援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不断加强行业内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有效减少人类工程与经济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根据部门职能职责主要分工如下:
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区煤电油气运输保障工作,提出安排有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必要时提出国家、省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地质灾害隐患巡排查、监测预警等防灾工作;开展与采煤活动、电站建设等有关的采空塌陷、滑坡等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受灾群众的救灾物资保障和应急粮油保供工作;根据灾害程度,牵头组织编制或指导受灾地区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和指导以工业为主导的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有关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等科技创新,加大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支持;维护灾区空中电波秩序。情况紧急时实行局部无线电管制;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调拨;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教育系统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排查和监测,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措施;督促学校对学校建设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对其他建设活动诱发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加强督导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进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落实校园地质灾害防灾措施,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害时做好在校师生疏散避险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秩序,疏导车辆和人员;加强灾区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守护和警戒重点目标;加强对谣言、有害信息的监测管控,依法打击制造、传播谣言行为;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民政局:负责引导社会慈善资本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和受灾群众求助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年度资金保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会同应急处置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和筹措地质灾害应急保障资金,做好应急保障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协调公益性(民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用地;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根据需要提供突发地质灾害受灾区域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分析判定污染危害影响范围,开展受灾期间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指导处置,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切坡建房人工边坡的防护工作,规范切坡建设和监管,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出台的相关农村切坡建房的管理办法、技术导则(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避免农村切坡建房诱发地质灾害;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工程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负责地震灾区次生地质灾害临时安置避难场所活动板房;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受损房屋应急评估;指导因灾损毁供气、城市供水等设施的抢修,保障供气、城市供水等设施正常运行;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地质灾害隐患巡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治理等工作,监督、指导有关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按职责指导、配合做好国家铁路、民航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抢险救援损毁公路的抢修保通和处置,保障公路畅通;负责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障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运送;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负责指导灾区灾后农业恢复生产;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水电在建和已建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以及水域及其岸线地质灾害隐患巡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治理等工作,监督、指导有关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负责山洪气象灾害预警,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与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险情处置及应急抢险救援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受灾区域水情、汛情信息,并做好受灾期间的监测工作;指导因灾损毁水利工程和供水设施的抢修,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商务局:负责监测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情况;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工作,稳定市场供应;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文化和旅游公共场所地质灾害隐患巡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治理等工作;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有关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播,合理调度运行、转移疏散游客等安全避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地质灾害政策法规、安全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应急局: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联系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其他州(市)、县(区)支持我市救灾工作相关事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完成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的其他工作;负责做好与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的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依法统一发布;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突发地质灾害灾区市场秩序、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推进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对接市外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协助处置舆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地质灾害政策法规、安全科普知识的宣传;负责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等新闻报道;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林草局:负责组织、协调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林草保护区等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林业和草原等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统计和评估,指导灾后生态修复工作;加大公益性(民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占用公益林草地、国家保护林草地等的支持力度,保障治理工程顺利实施;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地质灾害防治、灾情险情的权威信息,以及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指导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市指挥部统一安排做好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新闻报道工作,科学有序引导社会舆论;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委网信办:根据市指挥部提供的有关防灾减灾救灾新闻通稿或相关信息,指导开展网上宣传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回应舆论热点,开展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防震减灾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及周边一定区域的历史地震资料,地质灾害发生后一段时期的地震趋势意见;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与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期间当地的气象信息,根据市指挥部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气象保障任务。
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电力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保障电力供应,做好应急供电相关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发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主力军作用,积极做好人员搜救和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对因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应急处置;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根据工作需要,可视情况增加部分成员单位。
第七条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保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及各级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决策部署和市指挥部领导同志有关工作要求。
(二)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险情和灾情,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建议,统筹协调落实市指挥部对地质灾害进行应急处置。
(三)协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研判,研究提出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方案。
(四)配合做好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
(五)指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指导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
(六)监督指导、组织协调推进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统筹协调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工作。
(七)协调、配合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和恢复重建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八)汇总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市指挥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研究提出市指挥部年度工作计划。
(九)负责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机制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工作制度
第八条 指挥部建立日常协调、联络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定期组织学习、交流,研究问题、推动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的,调整后人员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指挥部建立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有效支援、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部门联动和区域协作,形成防灾合力。
第十条 指挥部建立地质灾害现场工作组派出机制。当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后,根据需要派出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专家和有关成员单位同志组成地质灾害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和帮助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地质灾害现场指挥机构,指导、组织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指挥部实行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市指挥部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或紧急会议。
第十二条 指挥部全体会议需经指挥长批准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照程序报指挥长批准确定。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按照程序报指挥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十三条 指挥部专题会议由指挥长或经指挥长同意的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批准。会议议题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照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批准确定。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前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按照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十四条 指挥部紧急会议由指挥长或经指挥长同意的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主持,在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批准。
第十五条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请组织召开市指挥部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紧急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要求形成会议纪要,按照程序报批印发,由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十六条 市指挥部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中型以上险情、突发灾情及处置应对情况和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向市指挥部报告1次工作情况,印发涉及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文件,抄报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抄送保山市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七条 根据市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保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部署要求或针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突出问题、重大课题,不定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专题研究。
第十八条 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准备工作,推动各项防范应对措施落实到位。并承担年度地质灾害防范应对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派出检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准备检查,检查方式包括汇报座谈、查阅文件、实地查看等,检查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反馈至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并督促落实,及时总结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四、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按照文责自负原则,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文件内容负责。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本规则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