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2022-0608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6-08 14:4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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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腾冲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1月6日印发的《腾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腾政办发〔2015〕3号)同时废止。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火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4.3 行政区域力量调动
4.4 重点区域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6.4 响应终止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7.4 物资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8.2 火案火因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内、以下、以外的含义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腾冲市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市级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腾冲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市级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应急局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安局、人武部、应急局、林草局、高黎贡山保山管护局腾冲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中队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市应急局、林草局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必要时,市林草局可以以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上下基本对应”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负责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警察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指导。市应急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负责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市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市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协调调动驻腾各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合地方政府参加扑火救灾工作。高黎贡山保山管护局腾冲分局: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森林火灾的组织扑救及协调工作。市森林消防中队:负责组织、调动所属森林消防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制定防区火灾扑救方案,组织开展地空协同灭火,及时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送扑火动态信息;负责组织所属森林消防力量实施靠前驻防,配合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开展防火宣传、火源检查、消防监督相关工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3.3 其它成员单位职责
承担的具体灭火任务按照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3.4 扑火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统一指挥下,各乡镇(街道)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一般森林火灾,由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中缅边境森林火灾、高黎贡山一线森林火灾及跨县界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
森林消防中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由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扑救指挥必须将“三先四不打”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森林消防中队、应急救援大队(市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扑火大队)、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扑火队腾冲分队、消防救援大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主要负责扑打火线;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基干民兵和乡镇(街道)、村组成的应急防灭火队伍支援力量为辅,主要负责开设防火隔离带,运输扑火物资,清理看守火场等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乡镇(街道)、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街道)调动其他乡镇(街道)专兼职扑火队伍和市级专业扑火队伍增援的,由发生火灾乡镇(街道)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动力量前往增援。
若需调动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扑火队腾冲分队,由发生火灾乡镇(街道)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市森防指协调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保山管护局进行增援。
若需调动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及驻腾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基干民兵增援的,由发生火灾乡镇(街道)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市森防指报告市委、市政府协调增援。
4.3 行政区域力量调动
4.3.1 界头镇发生森林火灾需增援时,曲石镇、高黎贡山保山管护局腾冲分局为第一增援梯队;明光镇、明光林场为第二增援梯队。
4.3.2 曲石镇发生森林火灾需增援时,界头镇、马站乡、高黎贡山保山管护局腾冲分局为第一增援梯队;北海乡、腾越街道、西源街道、芒棒镇为第二增援梯队。
4.3.3 马站乡发生森林火灾需增援时,固东镇、曲石镇、大河林场、古永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滇滩镇、中和镇为第二增援梯队。
4.3.4 明光镇发生森林火灾需增援时,固东镇、明光林场、高黎贡山保山管护局腾冲分局为第一增援梯队;滇滩镇、大河林场为第二增援梯队。
4.3.5 滇滩镇发生森林火灾需增援时,固东镇、大河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猴桥镇、明光镇、古永林场为第二增援梯队。
4.3.6 固东镇发生森林火灾需增援时,马站乡、滇滩镇、大河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明光镇、明光林场为第二增援梯队。
4.3.7 猴桥镇发生森林火灾需增援时,中和镇、古永林场、苏江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马站乡、大河林场为第二增援梯队。
4.3.8 中和镇发生森林火灾需增援时,猴桥镇、苏江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荷花镇、和顺镇、马站乡为第二增援梯队。
4.3.9 荷花镇发生森林火灾需增援时,中和镇、苏江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清水乡、和顺镇为第二增援梯队。
4.3.10 和顺镇发生森林火灾需增援时,腾越街道、西源街道、中和镇为第一增援梯队;荷花镇、沙坝林场为第二增援梯队。
4.3.11 腾越街道发生森林火灾需增援时,西源街道、清水乡、北海乡、沙坝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曲石镇、马站乡、芒棒镇为第二增援梯队。
4.3.12 西源街道发生森林火灾需增援时,腾越街道、和顺镇、北海乡为第一增援梯队;曲石镇、马站乡、芒棒镇为第二增援梯队。
4.3.13 清水乡发生森林火灾需增援时,腾越街道、沙坝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荷花镇、北海乡、西源街道为第二增援梯队。
4.3.14 北海乡发生森林火灾需增援时,腾越街道、西源街道、沙坝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曲石镇、芒棒镇、马站乡为第二增援梯队。
4.3.15 芒棒镇发生森林火灾需增援时,五合乡、高黎贡山保山管护局腾冲分局、沙坝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腾越街道、北海乡为第二增援梯队。
4.3.16 五合乡发生森林火灾需增援时,芒棒镇、高黎贡山保山管护局腾冲分局、沙坝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蒲川乡、团田乡、腾越街道为第二增援梯队。
4.3.17 团田乡发生森林火灾需增援时,蒲川乡、沙坝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五合乡、新华乡为第二增援梯队。
4.3.18 蒲川乡发生森林火灾需增援时,团田乡、新华乡、沙坝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五合乡、芒棒镇为第二增援梯队。
4.3.19 新华乡发生森林火灾需增援时,蒲川乡、沙坝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腾越街道、团田乡为第二增援梯队。
4.4 重点区域力量调动
4.4.1 中缅边境发生森林火灾时,明光段由明光镇、明光林场组织扑救,滇滩镇、大河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固东镇、界头镇为第二增援梯队;滇滩段由滇滩镇、大河林场组织扑救,明光林场、古永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明光镇、固东镇、猴桥镇为第二增援梯队;猴桥段由猴桥镇、苏江林场、古永林场组织扑救,滇滩镇、大河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马站乡、中和镇、固东镇、明光林场为第二增援梯队。
4.4.2 高黎贡山发生森林火灾时,明光段由明光镇、高黎贡山保山管护局腾冲分局组织扑救,明光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界头镇为第二增援梯队;界头段由界头镇、高黎贡山保山管护局腾冲分局组织扑救,曲石镇为第一增援梯队,明光镇、明光林场为第二增援梯队;曲石段由曲石镇、高黎贡山保山管护局腾冲分局组织扑救,界头镇为第一增援梯队,芒棒镇为第二增援梯队;芒棒段由芒棒镇、高黎贡山保山管护局腾冲分局组织扑救,曲石镇、五合乡为第一增援梯队,沙坝林场为第二增援梯队;五合段由五合乡、高黎贡山保山管护局腾冲分局组织扑救,芒棒镇为第一增援梯队,沙坝林场为第二增援梯队。
4.4.3 来凤山及县城面山发生森林火灾时,由腾越街道、西源街道按辖区组织指挥扑救,市指挥部指导扑救,沙坝林场、和顺镇、清水乡为第一增援梯队,中和镇、荷花镇、北海乡、曲石镇、马站乡为第二增援梯队。
4.4.4 涉林旅游景区发生森林火灾时,由当地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扑救。热海景区由清水乡组织扑救,腾越街道、西源街道、荷花镇为第一增援梯队,沙坝林场为第二增援梯队。火山公园景区由马站乡组织扑救,大河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固东镇、曲石镇、明光镇为第二增援梯队。云峰山景区由滇滩镇组织扑救,固东镇、大河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猴桥镇、马站乡、古永林场为第二增援梯队。和顺景区由和顺镇组织扑救,腾越街道、西源街道、荷花镇为第一增援梯队,中和镇、沙坝林场为第二增援梯队。北海湿地景区、樱花谷景区由北海乡组织扑救,腾越街道、西源街道、沙坝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清水乡、曲石镇、芒棒镇为第二增援梯队。清水司莫拉景区由清水乡组织扑救,腾越街道、荷花镇、沙坝林场为第一增援梯队;北海乡、西源街道为第二增援梯队。其余景区景点按照属地行政区域力量调动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应急、林草和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2 预警
5.2.1 预警等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4个等级。
5.2.2 预警发布
市应急局同林草、公安、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及社会公众发布,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乡镇(街道)和成员单位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况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5.3.1 火警信息接报
全市森林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或者拨打“12119”报警。火情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
5.3.2 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市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督促市林草局对全市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市森防指办公室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1)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者邻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各类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文明示范基地及州市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6.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并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基干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严禁中小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电力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高速公路、铁路、电力设施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发生火灾后,坚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市级响应。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
(4)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森林火灾;
(5)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草原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3.1.2 响应措施
符合Ⅳ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1)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传达落实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根据需要协调扑救力量进行增援;
(3)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4)视情况发布火场天气预报信息,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
(4)境外森林火灾蔓延至我市境内;
(5)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的境外草原火灾;
(6)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7)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2.2 响应措施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视情况派出市级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市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和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报市应急委办公室,按照规定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等扑救力量进行跨区域支援;
(4)市气象局指导当地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视情况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3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4)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市境内,36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5)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3.2 响应措施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向市应急委提出建议,由市应急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制定保障方案;
(2)派出市级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确定市级火场前线指挥部及工作组,会商、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4)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视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发生新的灾害;
(6)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由市委、市政府协调调派综合消防救援队伍、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扑火并给予扑火物资调拨运输、通信、卫生应急队伍等增援;
(7)视情况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5000公顷,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本级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5)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4.2 响应措施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应急委提出建议,由市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在做好Ⅱ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在省森防指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救援力量赶赴火场,加强前线指挥力量,制定扑救方案,全力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3)由市级火场前线指挥部决定森林草原火灾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4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按照规定移交火场,并逐级上报。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防火重点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建不少于15人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要依托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救灾支(大)队、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资金保障
市级及各乡镇(街道)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前拨付,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按照规定由市森防指统一协调,为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航空消防飞机超计划飞行、运输扑火物资、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市级扑火救灾费用,由市财政负责保障。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保山市森防指提出申请,由保山市森防指办公室商保山市应急委办公室按照程序协调增援。
7.4 物资保障
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请求保山市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补给。特殊情况下,请求国家及省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市、乡镇(街道)两级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涉及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并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以及保山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者境内火烧出情况时,由边境乡(镇)按照联防协定进行处置;需要通过外交途径协调的,由市外事办负责开展有关协调工作。
9.2 预案演练
市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乡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以上、以内、以下、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市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根据需要设立市级火场前线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局、林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扑救组
由市应急局、林草局牵头,市公安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中队、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扑火方案;按照程序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上级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组织指导火灾扑救、火场清理看守、检查验收移交;组织做好火场气象监测预报,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技术组
由市应急局、林草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主要职责:提供现场森林草原分布图和地形图,参与制定扑救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通报高火险信息;提供测绘服务。
四、人员转移安置组
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应急局、民政局、财政局、有关乡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五、通信保障组
由市工信局牵头,中国移动腾冲分公司、中国联通腾冲分公司、中国电信腾冲分公司、中国铁塔腾冲公司及有关部门、力量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火场通信畅通。
六、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市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
七、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八、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健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九、火案侦破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案查处。
十、宣传报道组
由市融媒体中心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市应急局、林草局、文旅局、工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负责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