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2022-0416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4-16 16:40:41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抢抓新一轮经济发展机遇,助力优化电子商务环境,形成新经济、新业态布局,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公平对等”的原则,确保用于腾冲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环节。
第二章 电子商务扶持奖励对象、期限、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在腾冲市注册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和个体。
第四条 奖励期限及金额:3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奖励范围:对引进和培育电商市场主体、完善电商支撑体系、积极利用电商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农村电商发展创新模式探索、培养电商人才、加大电商示范带动和完善电商统计监测监管制度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体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六条 扶持奖励标准:
1.支持发展知名电商平台服务商在我市落地。阿里巴巴、京东、抖音、淘宝、快手、拼多多等境内外知名电商平台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企业落户腾冲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开办费用支持。每年新增服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超过50家以上,且所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平均网络销售额增幅超过30%的服务商,给予10万元奖励。
2.推进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单位经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培育电商园区(直播基地)。鼓励市场主体盘活闲置厂房或利用现有楼宇打造电商园区、直播基地,吸引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对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电商企业入驻占营业面积80%以上(或实体交易市场内70%以上的市场经营户开展电商应用)、直播电商网络零售额达2亿元以上(或农产品直播电商网络零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物流快递等电商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的企业自建园区(直播基地),每年开展一次直播电商示范基地评选,评选优秀直播电商示范基地1户,给予运营企业10万元奖励。
4.推进电商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
(1)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旧仓库和存量土地等,新建的年服务20家(含20家)以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日均发件1万单以上的公共仓储配送中心和整合5个(含5个)快递品牌以上、日均分拨1万单以上快递物流共配中心运营单位给予建设费用3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日均发件量在1万单以上的快递企业,每年给予30%的租房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房租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建设社区智能投递终端的运营主体,经验收合格后给予1万元/个的一次性补助。
(4)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开展农村电商服务站(点)提升改造工程,完善末端物流网络,对在乡镇(街道)建设整合5个以上快递品牌的综合快递物流站点,正常运营1年后,给予建设企业1万元/个服务站的一次性补助;对乡镇(街道)综合快递物流站点在村(农村社区)建设的综合快递物流点,正常运营1年后,给予建设企业1000元/个服务点的一次性补助。
5.鼓励本地电商企业发展。
(1)对生产企业剥离销售业务成立电商销售公司并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企业统计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提供网店代理运营、营销推广、数据服务等电商服务,年服务费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服务企业,且服务客户数量达到20家、40家、60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扶持。
(3)打造本地网红品牌。对网络直播零售额(珠宝玉石类除外)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支持电子商务推广活动开展。
(1)鼓励电商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国内外知名电商展会,给予展位费及公共形象展示费用全额资助。
(2)由政府组织外出参加电商展销活动的企业,按照公务出差标准的50%给予参展企业差旅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户企业合计不超过1.5万元。
7.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1)给予年销售额2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国际快递费用1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2)给予海外仓经营主体建设费用30%的奖励,每个海外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推动农村电商发展创新模式探索。推动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新模式的运用,培育特色农产品网货基地、区域特色农产品品牌、电商创业集聚园,支持第三方企业与政府授权部门(机构、企业)合作,培育打造腾冲特色农产品公共品牌。对年销售额达1000万以上的腾冲特色农产品公共品牌,给予品牌培育必要投入费用不超过50%的补贴,一次性奖励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支持涉农企业电商应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电子商务交易,或电商经营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各类特色馆、微商城销售平台等销售农副产品(原产地为腾冲市),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给予经营主体网络销售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支持电商扶贫产品销售。对经营我市扶贫农产品,线上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给予经营主体销售扶贫产品网络销售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11.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鼓励电商企业引进运营、策划等各类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按规定享受腾冲市高层次人才各类扶持政策。
12.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院校、培训机构、电商创业园和电商企业积极开展电商从业人员培训,提升电商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符合规定的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开展公益性直播电商培训活动,对经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年度培训人数500人以上(每人次至少8个课时)的,根据开展情况、培训效果及培训转化率(不低于10%)反馈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按照实际投入的场地租赁、师资等费用的50%,给予培训主办方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扶持。
13.支持开展电商创业活动。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组织开展腾冲市青年电商创业创新节、电商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鼓励电商领域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电商从业人员经人社部门认定后,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4.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村(社区)创建。
(1)对辖区内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达50户(合计年交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乡镇(街道),授予“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称号,并给予10万元奖励扶持。
(2)对辖区内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达20户(合计年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村(农村社区),授予“电子商务示范村(社区)”称号,并给予5万元奖励扶持。
15.培育孵化网红达人。本地网红达人粉丝量达20万以上的知名平台主播,直播电商网络零售额(销售腾冲本地产品、珠宝玉石类除外)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16.完善电商统计监测。完善企业直报和第三方数据相结合的统计体系。每年安排10万元,主要用于健全全市统计监测系统、电商数据监测服务购买等方面。
17.教育支持。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企业法人的随迁子女参照《腾冲市招商引资企业相关人员子女就读腾冲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优待办法》(试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市教育体育局审核后,享受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优待政策。
18.支持电子商务重大产业项目发展。除上述政策涉及项目外,对其他能够对全市电子商务发展起到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优先列为全市重大产业项目,在用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扶持。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资金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当年预算范围内定额使用,不予追加。资金按照“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的原则进行使用,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扶持奖励,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奖励资金进行申报。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经营主体填写《腾冲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报送市商务局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项目所需材料;经市商务局初审通过后,由市商务局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最终评审。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扶持主体名单和金额,并将相关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一申报主体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扶持。
第九条 对申报扶持主体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之列: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偷税漏税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当年发生过安全生产、群体事件、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电子商务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据实提供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电子商务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腾冲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腾冲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报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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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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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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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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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网络零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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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名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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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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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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