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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常识|土豆裂果谁之过?化肥包装上的土豆图案引发责任之争

发布日期:2026-06-08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农户收益与农业生产安全,但此类纠纷中常因产品质量认定难、损失鉴定复杂而陷入僵局。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化肥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农资公司追索货款,被告经营户却以“化肥含氯却印土豆图案致土豆裂果”为由反诉虚假宣传。法院如何认定双方责任?该案又为农资交易带来哪些警示?

原告甲农资公司称,被告刘某在20225月至20233月期间多次向其购买化肥,截至20233月,尚欠货款45067元未付,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拖欠的化肥货款及资金占用费。

被告刘某承认欠款事实,但辩称未付款是因甲公司销售的化肥中含氯,但化肥包装上却印有土豆图案,而土豆属忌氯作物,不能使用含氯肥料。

刘某认为甲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导致其下游农户种植的土豆出现裂果问题,造成经济损失,自己的货款也因此无法收回。为此,刘某向法院提起反诉,指控甲公司销售的化肥存在虚假宣传,要求退款并索赔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甲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刘某作为买受人应按约定支付货款。根据原告提供的销售单等证据,认定欠款金额为45067元。因刘某逾期未付,故在支付货款的同时,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针对刘某的反诉主张,由于涉事化肥外包装已明确标注“含氯(高氯)”、“忌氯作物慎用”等警示说明,尽到了必要的提示义务。即便该化肥不适宜土豆种植,刘某也需进一步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而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化肥禁止用于土豆种植,或直接导致土豆裂果问题,亦无法证明甲公司存在故意夸大宣传或欺诈行为。因此,法院认定虚假宣传主张不成立,驳回其要求退款及三倍赔偿的反诉请求。宣判后,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场交易应严守契约精神,履行付款义务是买受人的基本责任。同时,主张权力需以事实为依据,如认为商品存在虚假宣传或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使用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核对商家营业执照及生产经营许可,对于产品本身应当仔细查看产品包装、有效期、合格证书、生产地等相关信息,同时保存购买凭证和发票,也可保留部分样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可将其送至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依法高效维权。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农业行政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