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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商标保护|销售商品,你的进货凭证对了吗?

发布日期:2026-05-05 浏览: 作者:龙益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在经营活动中,商家有时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权商品。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呢?法律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为善意销售者提供了保护,但这项权力的正确行使有明确的前提条件。通过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真实案件,带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原告公司是某知名商标的注册使用权人,该商标曾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革和人造皮革、手提包、公文包、钱包、皮带等。20237月,原告经公证取证,发现被告隆阳区某化妆品店销售标有该商标的皮具,遂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此,被告提交了进货单、聊天记录及微信朋友圈截图,辩称所售商品为合法取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被告化妆品店所售商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若能证明自己不知情、商品来源合法且能说明提供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也进一步明确了“合法取得”的几种情形。本案中,被告虽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但其所提交的进货单为自行整理,未经供货方确认,也未能体现与被诉侵权商品的对应关系,且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品价格,无法证明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元。

合法来源抗辩旨在保护善意销售者,平衡商标权力人与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促进商品正常流通。但销售者必须履行审慎的进货查验义务,并保留真实、完整的进货凭证。本案提示广大经营者:进货时应注意审查商品来源,对价格异常、凭证不全的商品保持警惕;妥善保存进货合同、发票、供货单等凭证,确保信息完整、可追溯;合法来源抗辩不等于不侵权,即使抗辩成立,仍须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只有诚信经营、规范进货,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