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借款vs委托管理?|法院:证据留存是关键
民间借贷和委托合作是常见的民事行为,但若缺乏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极易引发纠纷。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民间借贷与委托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未还,而被告则反诉称款项系委托代管客栈的费用,双方究竟孰是孰非?
老王是辽宁省大连市人,2015年,老王到腾冲旅游期间结识经营了客栈的李某,因被腾冲的旅游资源吸引,老王欲在腾冲投资经营客栈,并委托李某为其择地建盖。2015年至2018年间,老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转账共计42万余元。2021年4月,老王因病去世,其妻子钟某及女儿小王认为该笔转账系借款,要求李某返还。李某则认为该款系为老王建盖客栈期间的装修费用及部分接待费,且自己为老王代管客栈,老王仅支付了2个月的工资,钟某和小王还应支付自己工资及垫付的装修费用48万余元。
诉讼中,双方均向法院提交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聊天记录中虽认可收到钱款,但其也回复提出该款已用于客栈经营及购物费用。同时,提交证据提起委托合同的反诉,按照法律规定,此时钟某及小王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由于钟某及小王未能提供结算凭证或其他借贷证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某向法院提交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其曾替老王装修、管理客栈并接待朋友,但李某同时也在当地经营自己的客栈,不能排除部分费用用于经营自己客栈的可能,通过老王的转账明细也不能证明双方曾有支付工资的约定,故法院对李某的反诉请求也未予支持。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实自己观点,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日常生活中,即便双方关系再好,也应强化契约精神,注重书面协议与证据保全。必要时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固定事实,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等,尽量避免口头约定。转账时备注“借款”字样,保留聊天记录等佐证借贷合意。委托他人处理事务时,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范围、费用承担及支付方式。垫付款项应及时对账并留存票据,避免争议。总之,经济往来中应强化证据意识,避免因约定不明或凭证缺失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