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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排水引纷争|法院:邻里间应互负容忍义务

发布日期:2025-04-17 浏览: 作者:赵增武 李维强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邻里之间,朝夕相见,本应团结互助、和睦相处。然而,现实生活中邻里间的摩擦屡见不鲜。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邻排水纠纷案,为双方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2022年,邢某购买了腾冲某小区的房屋一套,与江某一家成为了邻居。20235月,邢某对房屋进行拆旧建新,施工过程中,因窗户装修位置与江某产生龃龉,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2024年,江某对自家住房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改造中,江某与邢某相邻一侧的房屋排水、排污管道铺设经过邢某的滴水位后,再接入公用巷道排水管道。邢某认为江某在其滴水位上铺设排水管道的行为侵犯了自身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江某拆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邢某虽为滴水位的所有权人,但其与被告江某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该滴水位历史上就供双方自然排水;且根据双方房屋现状,被告户也没有其他土地可供排水,必须利用该滴水位进行排水。从尊重历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角度,原告做为相邻物权人,在被告不妨害其对滴水位享有物权的情形下,应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允许被告铺设管道排水、排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历史,不利于双方生产、生活,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力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是对不动产权力内容和行使的限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相邻关系中,各权力人应承担容忍义务,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积极维护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在行使自己的物权时,各权力人也应尊重他人的物权,不对他人的权力行使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