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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仰角|造价员签章有效审计判断需审慎合规

发布日期:2025-04-16 浏览: 作者:徐新芳 来源:腾冲市审计局 打印正文

近期,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部分单位仍使用2016年取消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印章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文件,引发造价员签章是否具备执业效力的实务争议。在政策过渡期与行业规范衔接的关键阶段,审计机关需以法规为基准、以证据为支撑,审慎界定合规边界。

2016年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明确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不再将其列为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并引导原造价员通过继续教育转型为助理造价工程师或报考造价工程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口头答复造价员资格取消后,其执业印章仅可作为水平能力证明,不得用于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预算等法定执业活动,但省级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就造价员印章失效没有做出专项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在开展此类审计工作时,则需做出审慎合规的综合研判,避免唯文件论过度宽松的判断偏差。

一是上位法与地方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判断效力边界。国发文件作为行政法规,已明确取消造价员的执业资格属性,但云南省没有出台是否可以使用原造价员印章执业的通知,而其他省则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标准等相关规定中中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编制人为一、二级造价师,所以审计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其效力。

二是结合招标文件穿透式审查,做出实质性响应判断。若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而投标单位使用造价员章,可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若文件仅表述为造价人员签章,则需结合政策法规和行规来界定,防止利用模糊表述规避资质要求。

三是跨部门证据链构建,强化政策执行协同。针对无省级书面通知的特殊情形,审计可通过正式公函向地方住建部门、造价管理协会提出政策咨询,将政务热线答复、行业培训记录、地方实践案例等纳入审计证据体系,形成国家政策+地方口径+行业惯例的多维验证机制,降低判断风险。

总之,造价员签章争议的本质,是职业资格改革过渡期内政策执行刚性与实践操作柔性的衔接问题。审计机关既要坚守国务院文件的法定效力,避免旧章新用扰乱市场秩序,也要通过完善证据链、细化审查标准,为合规主体提供清晰指引。唯有以审慎合规为准则,才能在改革衔接期精准把握审计判断尺度,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