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端琐事】“不翼而飞”的两万元房款
购房是每个家庭的大事,在购房时,购房者经常会遇到预付钱款的情况,但这笔钱究竟是定金还是佣金,是购房款还是中介费?需要购房者与房产公司明确性质,不然,将有可能给双方带来困扰。
第三方与购房方交接过程
2022年3月,张某与某房产公司员工杨某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该商品房定价为42万余元,成交价为39万余元。张某需向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并于2022年3月14日前缴纳10万余元首付款,同时到公司签署相关购房文件。签订认购书后,张某向杨某转账支付2万元。2022年5月22日,张某向房产公司缴纳了10万余元首付款,并于同年6月14日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前述商品房,房屋价款为37万余元。张某之前支付的2万元作为定金冲抵房价款,剩余房款27万元由张某贷款支付。2022年7月1日,张某通过银行贷款27万元,并将该款转至房产公司账户。之后,由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存在2万元差价,张某认为自己先前支付的定金2万元并未实际抵扣购房款,遂将房产公司及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此2万元。
经查,张某曾于购房前通过案外人某经纪公司看过案涉房产,并通过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甲向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徐某转账1万元,要求为张某预留该房产。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将杨甲、某商贸公司、徐某追加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房产公司辩称,公司收取的实际房款为37万余元,另外2万元为杨某、徐某的佣金,该款的性质张某事前已知晓,所以其仅向公司索要了首付款收据,未索要该2万元收据。杨某辩称,张某支付房款时,徐某曾向其出具该2万元收据,并向其明确该2万元系“渠道费”,不计入房价,且其中1万元已做为佣金转给杨甲。经庭审查明,张某承认该房产系杨甲带自己看后购买。杨某在收取张某2万元后,已于当日将其中1万元转账给杨甲。在张某交付首付款当日,杨某再次向杨甲转账1万元,并备注说明系“渠道费用,贷款如果过不了需退回来”。
不懂法不咨询则自己吃亏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房价为39万余元,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37万余元,其间明显存在2万元差价。张某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现差价后支付首付款时,应明确提出是否将该款进行冲抵。然而张某自支付首付款至银行发放贷款,再到其向房产公司提出返还该款,期间时隔一年有余,张某的行为与常理不符。而且,目前双方均无法提供该款收据,该款的性质无法明确。
由于张某曾通过杨甲经营的商贸公司带其看房,杨某在收取2万元后与杨甲有过转账往来,故该款有可能成为杨甲的中介费(渠道费),也有可能成为杨某的佣金。同时,《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而张某并未按协议书要求按时签订相关文件,该2万元也有可能已做为违约金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地产交易存在交易金额大、周期长、流程复杂的特点。故而,当事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和相关文件时,应特别注意用语表述准确,明确约定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信息,并仔细核对合同内容,区分是否存在代理佣金、中介费等额外收费行为。在签署合同之前要能够请专业人士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签署后,双方应当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切莫随意违反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