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识法】——车辆交通事故损坏大修?损失扩大需要担责!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机动车的普及率越来越高,随之交通事故发生率也大幅提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何主张损害赔偿、能够主张何种赔偿?肇事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成为他们亟待解决的难题。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就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董某驾驶小型客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经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事故经交警处理结束后,双方约好对车辆进行定损维修,但后来董某及保险公司只同意修复处理,不同意更换损坏部分。协商无果后,李某自行将车辆送到修理厂对受损部位进行了维修更换,支付维修费用22045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车辆实际损失展开辩论。李某认为所花费的维修费用22045元均系车辆在事故中受损后进行的必要修理所支出的费用,未增加或扩大车辆损失,被告应全部予以赔偿。被告董某及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修理该车辆时,有些部件不应该更换而进行了更换,增加了车辆的维修费用和实际损失。因双方对修理费用争议较大,案件办案人员依职权对修理厂工人进行询问,并依职权函询某保险公估公司,后该保险公估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结合本案现场照片及维修照片,在修理中李某将可通过维修恢复正常的大灯和保险杆进行了更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保险公估公司鉴定结论以及答复函确定大灯及保险杠修理费为2550元,雷达及雾灯修理费895元,修理费共计3445元。因车辆受损大灯及保险杠可修理恢复,现李某自行将受损部位更换,因此产生的超出维修费用部份,系李某扩大损失,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李某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涉及财产损害的扩大或者增加费用,与事故侵权人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应该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损失。因此,无论是受害人还是致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均应理性维权,实事求是,不逃避责任,亦不得利用事故获得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