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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情况调查工作

发布日期:2013-08-30 浏览: 作者:蔡厚玲 来源: 打印正文

为加强我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和培训驾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保山市发改委转发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有关收费情况调查的通知》要求,我局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并对调查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归纳总结,提出下步加强和完善收费管理的对策措施。

一、我县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情况

目前,全县有3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不同规模共建有4个培训场地,教练车共60辆,主要以培训大型货车、小型汽车、摩托车驾驶员为主,近两年已培训机动车驾驶员6276人次。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管理情况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按照《保山市发改委关于核定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全市统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基准价,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根据实际培训成本费用和当地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按最高不超过10%的浮动幅度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具体为:B2车型(大型货车)为6050元/人;C1车型(小型汽车)为4950元/人;D、E、F车型(摩托车)为385元/人。

三、下一步加强和完善收费管理的对策措施

(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学习驾驶技术的人也越来越多,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研究,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健康的驾驶市场。

(二)应充分考虑驾驶培训的特点,使所学培训学员的驾驶技能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

(三)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作为政府指导价格,应实行成本定期监审,使培训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兼顾,以利于驾驶培训市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管理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加强对驾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公布驾校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营造公开公正诚信的培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