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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及时贯彻执行第二类疫苗价格调整政策

发布日期:2017-11-10 浏览: 作者:李立秋 来源:发改局 打印正文

 

最近,云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计委下发了《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重新制定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试行)主要事项如下:  

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第二类疫苗配送至接种单位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疫苗费用按照实际购进价格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按照不超过疫苗实际购进价格的15%计收,但实际费用最低不低于4/支,最高不得超过12/支。  

二、具有资质的疫苗接种单位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可向受种者或监护人收取疫苗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5/支,服务内容包含诊查、注射、留观、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及消毒材料)及接种信息服务等。除此之外,接种单位在提供接种服务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接到文件后,市发改局及相关部门已及时将相关文件规定印发至各医疗单位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