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存款迟缴现象频发引关注
2016年11月7日,腾冲辖内某商业银行因自身系统故障,无法以电子方式缴存财政性存款,相关经办人员对业务操作不够熟悉,忘记以纸质方式缴存,造成该商业银行当旬一千元财政性存款迟缴。次日,在该银行补缴财政性存款后,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自动生成财政性存款迟交清单,罚息率每日万分之五,罚息金额0.50元。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将财政性存款迟交清单递交金融管理部后,金融管理部以处罚依据不足为由,没有进行处罚。此次事件并未引起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仅仅几天过后,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2016年11月15日,该商业银行因自身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再次无法按时足额缴纳财政性存款,此次涉及财政性存款金额高达1600万元。事后,其经办人员找各种理由借口推卸责任。
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工具,对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管理,进行宏观调控起着重要作用,其日常管理及使用直接影响货币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正确执行,由于依法行政的意识加强,近期因迟缴、少缴财政性存款的处罚依据不足,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工作无法有效进行,基层央行在管理上无法理直气壮。
在过去的30多年的时间里,人民银行对迟缴、漏缴财政性存款都进行罚款处罚,具体依据是:《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1月1日实行)中“按欠缴金额每天万分之二计收罚款”;《关于办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和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85]银发字第281号)中“根据迟缴或少缴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三罚款”。1998年准备金制度改革后,对金融机构占压、迟缴、少缴财政性存款行为没有做制度性约束。上述处罚标准与目前中央银行ACS系统自动生成的迟交清单处罚标准不一致,系统中显示的处罚标准为万分之五。鉴于上述情况,出现迟缴、少缴财政性存款时,管理部门难以确定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处罚难以执行,不免给商业银行产生一种“财政性存款可缴可不缴”的错觉,无法引起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
希望上级相关部门尽早出台相应法规制度,对欠缴、迟缴、少缴财政性存款行为出台统一具体的处罚标准,明确处罚依据,使央行行使职权有理有据,更好地履行职责。
编 辑:李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