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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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水号 | 202110222WaUe004 | ||
| 标 题 | 关于城镇职工医保申请接转城乡居民医保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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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 机 | |||
| 写信时间 | 2021年10月22日 |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个参加职工医保12年(单位缴纳10年,自己缴纳2年)的人,因单位效益一致不好,单位除了帮我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之外,医疗保险让我自己缴纳,我就以个体(灵活就业)的方式接着继续缴纳,近两年来疫情的影响单位的经济效益一直下滑,致使我的生活压力特别大.马上就要缴纳2022年的城镇职工医保了,我想暂时申请接转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式缴纳,等以后经济条件转好了,再接转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补缴纳期间所欠的差额.恳请领导给予解决"其参加职工医保年限可以保留的问题". | ||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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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关于职工医保年限可以保留的问题的回复 市民您好!首先非常感谢你对医保事业的关心和关注。就你咨询的“给予解决其参加职工医保年限可以保留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若转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原参保年限会保留在医保系统内并计入职工医保参保总年限。 二、关于职工医疗保险中断的相关政策:根据保山市现行政策《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劳社〔2004〕15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职工医疗保险首次参保后又中断的,中断缴费超过半年不满1年的,按首次参保对待;1年及以上的,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时按首次参保人员对待。又根据该文件第五条规定:对首次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一年的等待期。缴费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任何待遇。首次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满1年并继续缴费的,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 三、关于参保人申请享受城镇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相关政策:根据现行政策《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参保管理业务的通知》(保人社发〔2017〕14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当参保人申请享受城镇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在社保机构领取养老金,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且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周年。2.未参加养老保险,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医保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低于20周年。符合以上2种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达不到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选择继续按在职缴费至达到退休条件再办理退休待遇,也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今后您若有涉及医疗保障的具体问题可直接咨询腾冲市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875—5161343。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阖家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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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对象 | 腾冲市医疗保障局 | ||
| 处理时间 | 2021年10月27日 | ||
信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