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当前位置: 首 页 >> 政民互动 >> 信息详细
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401012veXM001
标  题 腾自然监告字(2024)第001号
发件IP **************
写信时间 2024年01月1日
信件内容 关于该局做出决定的告知书,本户想具体咨询土地法第三十七条,本户该宗土地已经在乡镇的长期规划下已经处于劣质土地,无法耕种,为了相应国家号召节约土地的政策,相继在该宗土地建设大鹏和临时附属钢架房,便于生产经营,根据《乡村政策用地指南(2023年)》第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农牧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专用;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该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一条更涉及不到,因为都是临时占用),根据《乡村政策用地指南(2023年)》第十六条,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根据所指引目标,在节约土地,盘活土地情况下架设有必要的设施应该鼓励。
以上情况为此想具体咨询为何周围都有相似建筑不处罚,偏偏该宗土地在中间需要处罚?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该宗地地处腾越街道东山社区,土地地类属于耕地,2021年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转为设施农用地,该宗土地在建设时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行为,同时该宗地属于耕地流出图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应当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

处理对象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处理时间 2024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