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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40823002
标  题 咨询低保问题
发件IP *************
写信时间 2024年08月23日
信件内容 领导们好
      我是来自芒棒镇曼乃村的一个村民,叫邹广东,电话号码13577533693,身份证5330231989120373X,我母亲是精神二级残疾,已长达20多年,爸爸是参加过越南自卫战的一名退伍军人,家庭基本上不有收入,就靠种植点大春和政府领导关心的补贴过生活。以前由于不知我们村的低保是咋个评审的,都是道听途说,这哈才领了三四年时间。现在乡上和村上通知说我母亲不能有低保了,说年平均收入已经超9250元,劳动力老人不有、小孩不有。我觉得我妈这种应该满足,个人建议应该要按实际考察来决定,相信党,相信政府。希望真真做到富民,亲民。我还想知道低保用户是需要些什么条件,咋个评审的,谢谢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认定条件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并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程序和提出初审意见。之后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 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的;2出最低生活保 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以上机动车辆 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3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城镇购买居住用商品房,有非居住 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有2以上居住用商品房,或有非居住 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年经营净利润达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以上的;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应当主动、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处理对象 腾冲市民政局
处理时间 2024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