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0-5-05_A/2018-0726006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团田乡 |
公开目录 | 重大项目建设及征收 | 发布日期 | 2018-07-26 19:23:57 |
文号 | 浏览量 |
1、当事人申请条件:1.申请书1份; 2.涉及调整承包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调整方案; 4.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佐证资料(会议签到册、会议纪要或表决记录等)。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报团田乡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