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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0-5-05_A/2018-0726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团田乡
公开目录 重大项目建设及征收 发布日期 2018-07-26 19: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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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1、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讨论承包方案,方案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会议通过后,承包人提出申请(1.申请书1份; 2.涉及调整承包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承包经营方案;4.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佐证资料(会议签到册、会议纪要或表决记录等)。

3、乡农经站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对资料齐全,程序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调整资料,签署同意意见。上报市农经站,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