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0-5-/2020-1226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团田乡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12:2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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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站所(部门)及驻团各单位:
《团田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制度已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团田乡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团田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全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腾冲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
乡人民政府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公开的内容参照政府各部门):
1.机构职能:(1)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2)职能部门及职责。
2.政策信息:(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2)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土地利用及管理:(1)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宅基地使用审核、管理。
4.政府财政管理:(1)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2)财政财务收支情况;(3)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以及法律依据;(2)办理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
6.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乡级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乡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乡人民政府除重点公开以上信息之外,应当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负责管理的政府信息的其他具体内容。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信息公开成员单位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信息公开成员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各信息公开成员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乡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团田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保密部门确定。
五、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敏感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
六、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拟订公开的政府信息;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七、不得以保密为借口,使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未能公开。
八、对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团田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腾冲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公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六、各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表格。
七、各单位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各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九、各单位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各单位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照有关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十一、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纪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认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三、各单位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乡纪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团田乡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修订)》,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 2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编制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发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方性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报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拟发布信息机关向该信息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三)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第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机关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修订)》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团田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为全面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强化监督,把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向深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腾冲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年度工作报告系指信息公开各成员单位按照全乡的统一部署,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情况向乡党政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报告。
二、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四、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同时负责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一并纳入乡人民政府对各成员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目标考核。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团田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团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团田乡乡直及驻团各单位组织实行政务及办事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乡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乡纪委负责本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指导、检查、监督的落实。
第四条 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组织、人事和乡纪委核实后视情作出处理。对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拒不改正的,当年职务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或者进行组织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的;
(二)不及时解决或者隐瞒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的;
(三)作出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违背的决定的;
(四)弄虚作假,应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的;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不力,造成大量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条例》、《规定》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府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义务人,追究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建立本单位公开制度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开工作的;
(七)不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搞半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八)弄虚作假,应付监督、检查的;
(九)不按照规定保存公开档案资料的;
(十)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
(十一)阻碍、压制监督、投诉的;
(十二)对检举、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三)公开工作不落实,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四)经民主评议,满意率不足60%的;
(十五)其他违反《条例》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追究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义务人涉及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同乡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核实后视情作出处理。对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拒不改正的,当年职务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或作出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工作正常开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包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人员的;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庭势力干扰公开工作的;
(四)无理取闹,无理纠缠,干扰公开工作的;
(五)利用新闻媒体错误引导,引发社会矛盾的;
(六)破坏政务公开工作设备、设施的。
第七条 第四、五、六条所列行为发生后,行为人主动作出检查,并认真整改,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