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0-5-09_D/2018-0727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团田乡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7-27 09:3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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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三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为了履行经营者产品质量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购进食品时,必须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对票证分类建档备案。需要查验和索取的票证具体内容,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三、经营包装食品时,必须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四、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五、必须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应当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七、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