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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0-5-02_Z/2016-0509006 发布机构 腾冲市团田乡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8-11-07 18: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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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田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团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团田乡乡直及驻团各单位组织实行政务及办事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乡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乡纪委负责本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指导、检查、监督的落实。

第四条 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组织、人事和乡纪委核实后视情作出处理。对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拒不改正的,当年职务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或者进行组织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的;

(二)不及时解决或者隐瞒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的;

(三)作出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违背的决定的;

(四)弄虚作假,应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的;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不力,造成大量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条例》、《规定》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府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义务人,追究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建立本单位公开制度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开工作的;

(七)不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搞半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八)弄虚作假,应付监督、检查的;

(九)不按照规定保存公开档案资料的;

(十)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

(十一)阻碍、压制监督、投诉的;

(十二)对检举、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三)公开工作不落实,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四)经民主评议,满意率不足60%的;

(十五)其他违反《条例》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追究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义务人涉及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同乡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核实后视情作出处理。对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拒不改正的,当年职务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或作出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工作正常开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包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人员的;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庭势力干扰公开工作的;

(四)无理取闹,无理纠缠,干扰公开工作的;

(五)利用新闻媒体错误引导,引发社会矛盾的;

(六)破坏政务公开工作设备、设施的。

第七条 第四、五、六条所列行为发生后,行为人主动作出检查,并认真整改,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