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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6-4-03_Z/2015-0924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新华乡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5-09-24 15: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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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新华乡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修订)

腾冲县新华乡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省、市、县有关法规,结合新华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乡内各单位、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县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管理制度;拟定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核批复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信息;认定社会中介机构的采购代理资格;接受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受理供应商投诉;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  采购人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乡内各部门或个人,采购人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工作;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0519号)执行。

第二章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审批、备案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审批或备案的管理行为。

第八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腾冲县财政局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四)政府集中采购的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报县财政局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制度办法;

(二)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发生变更的;

(三)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和财政部门要求的采购项目等事项;

(四)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名单;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按部门预算编制、批复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县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按项目构成、采购数量、价格、技术规格、资金来源、时间要求、采购方式、采购的具体组织形式等内容编制。

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突破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采购人在上报实施计划时应遵循专款专用、预算项目具体化和不指定品牌的原则,优先购买国货、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实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第十三条  乡财政部门汇总本乡内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于每月10日前报县财政局审核。

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主管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审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具体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县财政局批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后,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第十四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县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

第十六条  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购人按照自愿原则,可就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验收等事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组织采购活动,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40日内完成采购活动。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对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不大的货物通用类项目,可实行协议供货采购。

对于涉及面广、采购频繁的服务类项目,可实行定点采购。

第五章  分散采购管理与其他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自行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有经过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采购人员;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分散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分别约定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执行情况的数据信息和文字分析资料进行汇总、统计、整理、分析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每季度终了3日内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3日内将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采购人的信息统计工作定期进行考评,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乡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五)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验收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范地做好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对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复、处理,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0520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乡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对政府采购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乡财政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