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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tc_mbz-04_A/2021-0118054 发布机构 腾冲市芒棒镇
公开目录 其他资金信息 发布日期 2018-07-26 21: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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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边境事务管理,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边境地区人民群众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云财2017149),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边境事务管理、改善边境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将省级财政提前通知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汇总编制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项目,建立本地项目市财政负责分配下达资金,做好项目储备、备案及项目评审工作,对资金使用管理以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解决我承担的中央事权、具有显著区域特点的支出责任,以及边境一线地区等特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乡镇在规划上报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时,应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加强边境事务管理。包括国门建设及其周边环境整治,界桩、界碑的树立和维护,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建立边民补助机制,对居住在边境一线以及承担守边护边任务的外事界务员、护边员等给予补助,以及其他促进边境稳固的支出事项等。

(二)改善边境地区民生。包括在全省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基础上,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实施“整村推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房建设;加强道路、桥梁、人畜安全饮水设施、卫生室、 敬老院、群众文化活动室、乡村中小学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边境地区基层政权建设等。

(三)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及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支持改善口岸通关条件,维持边境口岸运转,促进口岸通关便利化;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发展能力建设等,不得违规违法安排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缴纳税收、非税收入以及进出口贸易额、过货量等挂钩的财政奖励或补贴等。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应严格按照一保边境事务、二促边境民生改善的次序安排使用。

第八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

(三)投资经商办企业;

(四)超标准修建办公用房、具有经营性质的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边境管控专项设备等除外)

(六)与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其他开支。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的下达及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市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当年转移支付资金后,按照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对各乡镇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勘察后,实地确定当年度实施项目。在年度实施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上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成立后,对需公示的项目进行公示后项目批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二)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项目中所列自筹部分,在上级项目批复下达后应及时就位

(三)项目管理的必要开支,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开支

(四)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一个项目所有资金收入支出,不管资金来源,都统一纳入项目核算,以便完整反映项目总投资情况;

(五)到户补助类项目资金必须通过银行惠农“一卡通”发放,不允许发放现金,严禁以公益性事业建设为名目,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补助资金;

(六)基本建设类项目工程款拨付时,由施工方向项目监理和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监理和项目单位进行现场工程量复核,复核通过后才能拨付资金;工程款只能拨付到项目中标单位账户,不允许用委托书拨付到个人账户。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实行财政和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管理。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按项目管理程序组织招投标政府采购中期监管及工验收,确保发挥资金效益及资金安全。

项目库管理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市级财政将符合条件的边境事务和民生项目经过认真论证后纳入项目储备管理。纳入储备库储备的年度项目内容应包括总体目标、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步骤、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预期效果分析及监督检查措施等。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十  项目库管理遵行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建设,统一负责原则。财政局负责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统一建设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负责管理项目库。

  (二)保证重点、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项目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理,滚动管理。

    第十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项目单位及时做好项目调整、更新、充实,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库入库数据更新、汇总。

    第十  各乡镇、有关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将基本建设类三年项目规划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  入库项目规划,各乡镇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规划应符合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边境地区人民的愿望和需求。

第十  市财政局对单位上报的年度规划项目进行实地查看,符合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规划合理、效益显著的项目纳入项目库。从项目库中选择条件相对成熟,急需实施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年度项目库。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

  (一)重复申报的项目;

  )近三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绩效考评较差、会计信息不实、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申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第十七条 财政局设专人负责项目库管理,及时更新项目库信息,确保项目库基础信息真实、有效、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要及时清理出项目库

  (一)撤销的项目;

  (二)因不可抗力影响无法继续或被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

  (三)入库三年仍未安排资金的项目;

  (四)绩效考核不合格单位的项目

项目实施管理

 十九  各乡镇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项目计划1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项目申报材料级财政部门审核,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财政部门将对项目进行调整。上报后2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要求调整或修改项目要求的,视为审核通过。

十条  对审核通过后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或更改。若因不可抗力,或发挥不了资金效益,确需终止、撤销或变更项目的,项目单位需上报项目变更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变更原因、新变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转报省财政厅批准,市财政下达变更批复后方能进行调整变更。

    二十一  市财政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付资金,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实行报账制管理或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批复,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要实行工程监理,其中: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必须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监理,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各乡镇可选择具备监理条件的部门进行监理,并出具监理报告。

符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二十二  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领导小组,落实好组织开展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和专职人员;并制定主管部门和专职人员工作机制。

二十三  项目实施单位应作好项目宣传和政务公开工作。除涉密项目外,项目单位可通过采取转发文件、组织传达、学习讲解、张贴标语、制作宣传视频、宣传册等方式,向项目区群众广泛宣传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政策,使乡村干部及村民熟悉政策精神。务必做好项目施工前、中、后的公开、公示工作。

二十四  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资料的完整性。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料及图片资料收集整理,对项目立项、项目批复、招投标、项目巡察记录、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前、中效果对比图片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装订

二十五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实施项目,均应统一设置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标志样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十六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厅的统一部署,依据程序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高效、结果横向可比的原则,对各乡镇各单位管理和使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次年分配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十七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实施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项目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实施单位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验。初验完成后报请市审计局进行项目审计,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善装订好项目竣工资料提交财政财政局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竣工资料后组织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并汇总编制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及检查报告。

二十八  对边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除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结余资金管理

    二十九  项目实施结束后,经审计及绩效评价,若有结余资金,结余资金全额收回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其它项目建设。

    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地区后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享受资格。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

    (二)虚报套取项目资金的;

    (三)绩效评价结果及群众满意度较差的;

    (四)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的;

    (五)项目结束后验收不合格,拒不整改、返工,或整改、返工后仍不合格的;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未经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一  各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并报市财政局。

三十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印发的《腾冲市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2015)》(腾财发〔2015500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腾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