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_mbz-04_A/2021-011805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芒棒镇 |
公开目录 | 其他资金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8-07-26 21:3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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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扶贫办关于简化扶贫资金报账机制,以及对扶贫资金实行乡级报账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腾冲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财政报账制是指由乡镇作为实施主体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核拨权限下放到乡镇财政部门,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乡镇作为审核主体,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规定程序据实拨款报账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兴边富民、以及其他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扶贫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 全市各乡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该项资金规范管理、封闭运行。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由市直各部门及乡镇相互配合、各司其责、统一协作,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具体职责如下:
财政部门负责市级扶贫资金专户管理、报账资金管理、票据合规合法性审查和绩效考评;发改、扶贫、民宗、林业等有关扶贫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申报、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建设按质按量、按时完成;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对所提供报账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乡镇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最底级核算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收支管理、账户管理、凭证审核、会计核算、会计档案保管和监督检查管理。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以项目为载体、以精准扶贫到村到户为基础,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到村到户。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设置及支付程序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乡镇财政所应当在现有专户中设立专账,专门用于核算扶贫专项资金。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共同下达资金分配文件,并根据资金分配文件通过一体化将指标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在指标下达10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拨入乡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核算账户。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和核算。资金支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不得挤占挪用,禁止借出周转使用。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基本操作程序:
(一)项目承建主体或个人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申请人,其中:到户补助类项目由乡镇项目主管部门作为报账申请人。
(二)启动资金的拨付。扶贫项目招投标结束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进驻工地10个工作日后,可申请拨付项目启动资金。对到户补助类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工程建设类项目,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总额的50%,拨付启动资金时需附中标通知书、项目施工合同、资金分配文件。
(三)扶贫项目实施中,不得再预拨付项目资金,在启动资金完成报账后,余款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进行实时报账拨付。资金拨付由项目承建主体提出用款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据、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和项目工程进度情况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签字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账。
报账程序:监理部门进度质量审核(没有监理的由业主负责审核)、乡镇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分管领导审核、财政所资金到位审核、主要领导审批,乡镇财政部门按审批申请向施工单位拨付资金。
(四)项目完工后15日内,乡镇应及时组织乡级验收。单个项目财政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含100万)以上的乡级初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材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级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乡级初验小组应包括项目分管领导、财政部门、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监督管理人员、农经站等组成,项目验收要经项目实施单位责任人和验收人签字认可,并签署《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凡项目建设质量差、不符合项目设计和施工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类项目按项目资金总额的5%-10%扣留质量保证金。扶贫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未发现质量问题,由承建主体提出质量保证金拨款申请,乡镇按程序拨付质量保证金。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由乡镇按照实施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在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财政部门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下达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证的;
(四)项目进度不达标、质量不合格、未竣工验收的;
(五)没有乡镇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审批意见及乡镇财政审核意见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等。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及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申请人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
第十五条 报账凭据具体包括:
(一)上级项目资金下达计划(或批复);
(二)工程竣工结算验收清单、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验收意见)、工程发票;
(三)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可不提供);
(四)项目公示公告图片文件;
(五)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劳务费应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名册);
(六)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项目可研或项目方案确定的精准扶贫资料(如贫困户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协议),与贫困农户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等);
(七)以银行代发放的,需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到户发放花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金额)、还要提供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单;
(八)实物形式直接补助到农户的,需提供到户发放花名册(含姓名、补助类型、金额或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发放名册表须经领取人、经办人签字(手印)并加盖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九)项目竣(完)工审计报告(50万以上的需审计局出具,50万以下可由乡农经站或第三方出具);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单原件。资助类培训项目需提供经市项目主管部门公示确认的受资助名单;政府购买服务类培训需提供经市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企业或合作社就业合同或协议、月工资发放清单、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其他培训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场景照片、培训人员名册。发放培训项目补贴,须有领款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申请用款审批单》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审批单》由市财政局、扶贫办统一印制,乡镇财政部门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在报账和申请拨款时必须按照统一要求据实填写,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方可拨款和报账。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不按要求审批的具体责任人将进行追责。
第十九条 每年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超过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并形成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相关规定收回资金,盘活使用。
第二十条 实行乡级报账制是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度管理规定,对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将缓拨资金,并商项目主管部门调减其下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指标。
第二十一条 对挤占、挪用、截留、套取或骗取、冒领、贪污财政扶贫资金,违规调整财政扶贫项目,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在扶贫资金中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将扶贫资金转到账外设立“小金库”的部门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按项目性质和要求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扶贫资金账套设置:扶贫资金账套—会计年度—大项目—资金年度—项目点设置。
乡镇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会计核算主要会计分录操作如下:
(一)收到上级拨付项目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项资金—大项目名称—资金年度—项目点
(二)拨付工程款
借: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账同上)或其他支出(明细账同上)
贷:银行存款
(三)收到自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同上)
(四)竣工结算
1.借: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账同上)或其他支出(明细账同上)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大项目名称—资金年度—项目点质保金
其他应付款—大项目名称—资金年度—项目点缺口资金(有缺口才要)
2.借:拨入专项资金(其他收入)
贷:专项资金支出(其他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