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索引号 tc_mbz-04_A/2021-0118052 发布机构 腾冲市芒棒镇
公开目录 其他资金信息 发布日期 2018-07-26 21:38:07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腾冲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等规定,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整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以及其他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扶贫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对象及脱贫措施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资金精准使用。

第二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封闭运行。严格实行转账结算,并控制现金支出,不得大额提现。报账资金要直接拨付到报账主体,直接补助到户到个人的,通过银行卡方式兑付。

第六条  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七条  严格控制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当年结转结余率(结余结转资金占财政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数)必须控制在10%(含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内,超过10%的结转结余资金,当年净结余资金由市级财政收回本级国库,统筹用于当地脱贫攻坚任务;连续结转两年的资金,由市财政收回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若因某乡镇(或市直部门)原因,造成市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大于10%,导致上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实后的结转结余数,调减上级分配我市资金,则由市财政相应调减对应乡镇(或市直部门)下一批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数。

第八条  市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收到中央、省、保山市资金下达指标文件后,须在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级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方案或市政府审批意见在10日内下达资金。若市级主管部门15日内未将资金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直接按照因素法在10日内分配下达资金。

对于腾冲市本级安排的扶贫资金,市级扶贫主管部门须在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级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方案或市政府批示于10日内下达资金。若市级主管部门在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未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达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照因素法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第九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应按照中央、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全市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地区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再安排用于以上社会事业(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支出。

第十条  市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安排到市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中央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市级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管理经费开支。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车辆燃修、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业务培训、车辆租用支出等。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由市直各部门及乡镇相互配合、各司其责、统一协作,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具体职责如下:

扶贫、发改、民宗、林业等部门是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审核批复、实施管理、项目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考评等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下达、拨付、监督检查等;

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建设按质按量、按时完成;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对所提供报账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乡镇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最底级核算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收支管理、账户管理、凭证审核、会计核算、会计档案保管和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当年度扶持项目原则上从扶贫资金项目库中选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十四条  项目库管理遵行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建设,统一负责原则。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统一建设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负责管理项目库

(二)保证重点、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项目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理,滚动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项目单位及时做好项目调整、更新、充实。

第十六条  各乡镇、有关部门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扶贫项目入库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入库时应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编制项目入库材料,包括:项目立项请示、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八条  入库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各申报单位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同时符合国家、省、市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符合市扶贫开发规划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扶贫资金的投向重点群众意愿,确保扶持对象长期受益,以及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总体目标、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步骤、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管理措施、预期效果分析及监督检查措施等。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

(一)未经评审或评审不通过的项目;

(二)重复申报的项目;

(三)需经发改、国土、环保和许可权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

(四)近一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绩效考评较差、会计信息失真、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五)申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要及时清理出项目库。

(一)撤销的项目;

(二)因不可抗力影响无法继续或被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

(三)入库2年仍未安排资金的项目;

(四)绩效考核不合格单位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二十二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批复后40个工作日内动工,未动工的视为自动放弃,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调整。项目建设期严格按批复的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并达到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标准或行业标准。基本建设类项目要实行工程监理,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必须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监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100万元以下的实施单位可选择具备监理条件的部门进行监理,并出具监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复,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更改。若因不可抗力,或发挥不了资金效益,确需终止、撤销或变更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需按项目管理程序上报项目变更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变更原因、新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进行调整变更。

第二十四条  执行项目管理责任制。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的管理机构,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应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责任书》,明确项目的责任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预期效益、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并落实好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和专职人员制定主管部门和专职人员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制。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基建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基建类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性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但必须严格按单位内控制度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扶贫项目实行预拨付资金制度,扶贫项目启动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施工单位填写预拨付资金申请表,经项目实施单位初审后拨付启动资金。对到户补助类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工程建设类项目,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总额的50%

第二十八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类项目按项目资金总额的5%—10%扣留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未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提出拨付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初审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项目实施单位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款项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扶贫项目年审制。市审计局依据法律法规,对完工并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年度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严格贯彻落实《腾冲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腾政贫办发〔201722号),按照谁使用、谁公开、使用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动作、常态化公开。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项目验收制。项目按计划完工15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单个项目财政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乡级初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材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级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项目验收要经项目实施单位责任人和验收人签字认可,并签署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凡项目建设质量差、不符合项目设计和施工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项目备查制。建立扶贫项目信息共享管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建立项目备查档案,以便于跟踪管理,防止重复申报。

第三十三条  严格绩效考评制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通过绩效考评,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奖励提供依据。绩效评价工作一年开展一次,次年1月前完成,考评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成效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资料的完整性。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资料及图片资料收集整理,对项目立项、项目批复、招投标、项目巡察记录、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前、中、后效果对比图片、项目公告公示文字影像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装订。

第五章  报账程序

第三十五条  实施主体为乡镇的扶贫资金实行乡级财政报账制,市级部门直接实施和使用的项目管理费仍实行县级报账制,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核算报账管理。

乡镇报账程序严格按《腾冲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腾政办发〔201785号)执行。市级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提出报账计划并附有效凭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拨付报账。

第三十六条  财务核算。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严格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一)所有报账票据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具体负责人及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账

(二)报账票据必须真实、合规、合法,不得以白条报账.

(三)对以下情况,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随意调整变更的项目;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出的;项目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  报账时限。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报账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报账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报账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每年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检查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或市直部门),将约谈主要领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九条  对挤占、挪用、截留、套取或骗取、冒领、贪污财政扶贫资金,违规调整财政扶贫项目,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在扶贫资金中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将扶贫资金转到账外设立小金库的部门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从行文之日起执行,2004218日印发的《腾冲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腾冲县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腾贫组字〔2004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