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1-5-02_D/2016-0511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芒棒镇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05-10 08:30:22 |
文号 | 浏览量 |
芒棒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镇政府、镇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站所、各社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社区、各站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发布信息,严禁发布与政务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信息公开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政务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镇政府、各站所、各社区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政府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经批准实施的镇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3.经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镇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各项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镇政府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4.经镇政府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镇人大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5.镇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6.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7.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
8.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0.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支农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土地的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6.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腾冲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芒棒镇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微信等形式对外公开;
4.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务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