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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86-8/20250121-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荷花镇
公开目录 乡镇信息 发布日期 2025-01-10 1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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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花镇人民政府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提示



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含有乌头碱,对心脏毒性极大,普通的炖煮、浸泡等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不慎误食可导致心肌麻痹死亡。为加强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防范误食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荷花镇特发布如下预警提示:

一、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或用于食品原料食用。草乌、附子所含的乌头类生物碱只要误食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即可致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会议集体用餐和农村自办宴席等餐饮服务单位和群体性聚餐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四、严禁农(集)贸市场售卖、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出售草乌、附子及其制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五、单位、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

六、各村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部门要加强监管协作,及时报告情况,相互通报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七、提醒广大群众:不要擅自采集、售卖、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要邀约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珍爱生命,谨防中毒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毒性中药材中毒,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措施,同时尽快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就近医院就诊,不要自行服药,就诊后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食用草乌、附子的量,同时保存好剩余草乌、附子样本,便于医生快速明确诊断,赢取最佳救治时间。



荷花镇人民武装部       

2025年1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