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79-6-30/2018-0913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和顺镇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9-12 15:11:54 |
文号 | 浏览量 |
和顺镇关于全面贯彻执行《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和旅游公共秩序,我镇将全面贯彻执行《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镇辖区内养犬或从事犬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的相关规定。
二、《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在我镇的行政执行主体为和顺镇人民政府、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和顺镇综合执法大队、和顺镇派出所。
三、本通知自2018年9月18日起实施。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7日为宣传整改期,请各单位和个人对照《通告》要求自行整改,自接到该通知之日起,到各自所在社区进行登记。镇政府将根据登记情况进行狂犬病疫苗注射及畜禽免疫户口册发放,注射和发放户口册时间另行通知。
举报电话:0875-5150100 0875—5130836
附件:《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
腾冲市和顺镇人民政府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
2018年9月12日
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家犬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知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养犬或从事犬只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腾越镇十四大社区、和顺古镇及石头山工业园区禁止养犬。因教学、科研、警用、导盲等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三、养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以保证安全。
四、养犬人对犬只应当实行栓养或者圈养,不准放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饲养犬只不得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予以管束制止;
(二)携犬出户时,犬只必须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米,并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
(三)不得遗弃犬只,犬只死亡的,不得随意丢弃,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及时消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五)无教学、科研、警用、导盲等特殊需要不得携犬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区,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兽医站、卫生防疫站及有关部门,施行对犬免疫注射。凡养犬者,都必须接受对犬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后,进行登记、收费,发给“云南省畜禽免疫户口册”,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
六、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凡被犬咬致伤者,应及时注射狂犬病疫苗,防止狂犬病发生。其他家养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送兽医站处理。野生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要立即捕杀。
八、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遵守犬只饲养、交易等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