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79-6-30/2018-073002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和顺镇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7-30 20:40:12 |
文号 | 浏览量 |
城乡低保政策
2018年上半年,城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520元、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3280元,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认定条件的对象均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窗口或受委托受理的村(社区)提出申请。
我市出台的“7必保、7不保”对应适用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评定。
必须纳入保障的对象:
①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造成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④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家庭成员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脑出血、胰腺炎等24种重特大疾病及其他癌症和恶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⑤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⑥一、二级重度残疾需6个月以上长期护理,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
⑦未在户口地领取低保的其他困难对象:腾冲市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疾控中心管理服务的HIV携带者。
不可以纳入保障的对象:
①拥有超过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要的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债券、股票(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有代销、餐饮等个体经营,不按规定如实、完整申报家庭收入的;购买或拥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类的大宗、贵重财产性物品:如大小汽车(残疾人等代步工具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中型农机具、金银、珠宝、玉器等。
②近三年内明显超过当地住房标准修建或装修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危房需改造、拆迁安置、自然灾害损毁或原无住房而修建、购买基本住房并进行必要装修的除外);共同生活的家人2015年1月1日后建有活人墓、大墓、豪华墓的。
③不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者;“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者;不思进取、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坐吃山空者;正在服刑、劳教者。
④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的;家庭中有直接供养关系的成员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腾冲区域以外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⑤农村居民具有劳动能力,放弃承包田地耕种的;有劳动能力,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⑥家中饲养名贵宠物,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⑦不在本乡(镇)辖区生活居住1年以上的。
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的应按程序退出:
一是家庭成员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
二是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三委”干部的;
三是拥有 3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价值 3 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
四是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的;
五是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是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七是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八是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
九是家庭成员中的死亡人员、失踪人员;
十是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