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85-X-02_D/2018-0803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北海镇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8-03 20:35:16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公开时限
1.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条规定的期限内。
4.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程序
1.申请
2.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应填写《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录C),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被申请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登录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下载,并如实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申请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b)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c)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三、递交申请
1.网上申请
在网站开办依申请公开办事板块的,可以进行网上申请。申请人应当在网站填写相关的申请信息。
以网上提交且材料齐全之日为申请之日。
2.当面提交
申请人如实填写《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到有关单位当面递交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特殊情况直接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以当面提交且材料齐全之日为申请之日。
3.邮寄信函
申请人如实填写《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被申请单位,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以签收信函且材料齐全之日为申请之日。
4.电子邮件
申请人如实填写《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被申请单位公开的电子邮箱提交申请。
以电子邮件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电子邮件系统且材料齐全之日为申请之日。
5.传真
申请人如实填写《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被申请单位公开的传真电话提交申请。
以行政机关收到传真且材料齐全之日为申请之日。
6.受理
有关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应及时登记审查,并初步核实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善等。
对申请内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或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未申请。
7.审查和处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被申请单位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合规性和保密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b)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c) 如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报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d) 如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进行协调确认是否公开;
e) 涉及重大事项、政府主要领导的信息还应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能够公开;
f) 不确定是否能够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公开主体合规性和保密审查通过的,可直接向申请人公开;公开主体合规性和保密审查认为需要其他单位联合审查或需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的,应协调有关单位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通过的向申请人公开,未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不予公开。
四、答复
1.被申请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a)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以适当方式提供;
b)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被申请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c) 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d)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e) 依法不属于被申请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f)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g) 被申请单位已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向该单位重复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受理。
2.申请人可以选择以纸质、电子邮件等载体答复方式,通过邮寄、传真、当面领取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若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提供的,可以采用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提供。
五、收费
1.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同时,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2.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免除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