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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83-3-02_Z/2018-0206008 发布机构 腾冲市猴桥镇
公开目录 乡镇信息 发布日期 2015-01-05 23: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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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腾冲县委办公室、腾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腾办电201439号)精神,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结合我镇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深刻认识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上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在规范殡葬管理、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倡导文明生态节俭办丧事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还存在推进难度大、区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如:火葬区遗体火化率不高,乱埋乱葬、建大墓豪华墓等问题依然突出,占用了大量耕地、林地,浪费了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骨灰装棺再葬、重殓厚葬、盲目攀比等落后的丧葬陋习盛行,增加了群众负担,严重阻碍了社会文明发展进程;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破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殡葬改革发展进程,亟需整治。

各社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各级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执行党和国家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基层服务型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党员、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进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 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党员、干部要带文明治丧,

简办丧事,不大操大办。要在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可采用发放生平、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等方式追掉逝者。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燃烧鞭炮、焚烧祭品等,在家遗体(灵柩)停放时间不超过3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治丧事宜可由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红白理事会协助办理,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公墓采取骨灰安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土葬。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安葬单人或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党员、干部要转变传统祭扫观念,文明祭奠、低碳祭扫,带头采取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引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禁止在林区、景区、村寨等禁火区域焚烧祭品、燃放鞭炮。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全镇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带头移风易俗,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推进殡葬改革健康持续发展

(一)大力推行火葬。全镇要把遗体火化作为推进殡葬改革

的重点,力争火化率逐步提升。认真落实《腾冲县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意见》腾办发201412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财政供养人员及省、市驻腾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一律凭“两证”(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嘱补助等。

(二)推进生态殡葬。提倡文明治丧、低碳祭扫,提高群众参与生态殡葬的积极性。各社区、各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寄存或土葬区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节地葬法,降低占地安葬比例。加强治理乱埋乱葬,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行为;推行遗体规范、科学、合理安葬。

、采取有力措施,构建共推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社区、各部门要把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深化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基层党组织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的重要载体,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镇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殡葬改革联席会议,定期研究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做好全镇殡葬改革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

协作,共同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组织人事办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办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项目办要做好全镇公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派出所要及时做好死亡人员户籍注销登记工作,对办理丧事扰乱社会治安的,要及时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查处。财政所要加大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纪委监察要依法依规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予以严肃查处,对当事人要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民族宗教部门要引导少数民族推进殡葬改革。民政办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基本殡葬服务、加强对殡葬行为和丧事活动的管理。劳保所严格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国土所、林业站要加强殡葬用地规划和管理,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应优先满足殡葬用地的需求;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或林地建坟、非法买卖土地建坟等行为。工商分局要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开展殡仪服务等经营活动,收缴销毁非法丧葬用品。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社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宣传标语等,面向群众,广泛宣传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宣传文明节俭和绿色生态的丧葬理念,尤其要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实行火葬、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等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要以每年4月“殡葬宣传月”为契机,大力开展殡葬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总支(支部)要履行对党员、干部丧葬事宜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领导干部的丧葬活动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的《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执行。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未按照规定执行殡葬政策,干扰殡葬改革,搞封建迷信活动,利用丧事借机收敛钱财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乱埋乱葬现象严重,对党员、干部丧葬行为监督管理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总支(支部)要进行问责及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