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1-3/20241219-00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马站乡 |
公开目录 | 乡镇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12-19 09:11:54 |
文号 | 浏览量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有效保护马站乡境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现将野生动植物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依法禁止行为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采集、人工繁育、出售、收购、运输、食用、经营利用、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二)禁止非法破坏各类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区和林场、重点河道湖泊、候鸟迁飞通道和集中越冬地、禁捕区域等涉及非法猎捕(捞、采)野生动植物重点区域生态环境。
(三)禁止网络交易、直播、短视频、社交等线上平台和农贸市场、花鸟市场、宾馆饭店、养殖场(户)、展演单位、五金店铺等线下交易场所非法收购、出售、利用、食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为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电子诱捕等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四)严禁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辖区内非法采挖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重点保护野生兰科植物(2021年9月已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植物保护范围包括野生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
(五)禁止通过微博、微信、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网络平台发布直播和传播、转发违法猎捕、杀害、吃食、加工、虐待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六)如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活动确需采挖野生植物及繁育野生动物,需向腾冲市林草主管部门报备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违法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犯罪线索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马站乡人民政府:0875-5853028
马站林业工作站:0875-5853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