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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1-3-13_A/2018-0801007 发布机构 腾冲市马站乡
公开目录 社会保障 发布日期 2018-08-01 09: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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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有关问题

一、进一步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待遇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普通门诊给予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普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15元。

(二)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给予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病种在原来的糖尿病、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期、冠心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活动性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癫痫、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美沙酮维持治疗10个病种的基础上再增加帕金森氏病、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6个,总的达16个病种。取消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20个百分点,即报销比例80%,最高支付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1575元。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新增的着6个慢性病病种,不能进大病,即:基本段限额用完就不允许报销出费用(待讨论汇报后考虑执行方式)。

新增病种信息:

编码 名称

0008 震颤麻痹(帕金森氏病)

0028 重症肌无力

0030 运动神经元疾病

G71.002 肌营养不良

460072512 小儿脑瘫

460072513 儿童免疫缺陷

(三)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疾病门诊给予倾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罹患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另行保障)、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另行保障)、双相情感障碍症(另行保障)18个病种除另行保障外起付标准10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个百分点,即报销比例80%,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新增病种信息:

编码 名称

223352929 白血病

D75.001 红细胞增多症,家族性

D56 地中海贫血

D59 后天性溶血性贫血

二、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进一步给予倾斜

对符合分级诊疗、按照转诊转院规范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市内转诊转院的住院医疗费用,三级综合医院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70%;三级中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5%;转往省级及省外的住院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70%。

对县域内单人单次住院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70%和县域外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未达到70%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二次报销,确保其住院报销比例达到上述标准。

县域内指在参保地发生的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指统筹和大病理赔金额合计值不低于(总费用 –超大病费用)*0.7。

县域外指非参保地发生的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指统筹和大病理赔金额合计值不低于(总费用 –起付金–自费费用- 超大病费用)*0.7。

建档立卡人员二次补助金额计入基本段累计与基本段共用限额,基本段限额用完后不再进行二次报销。

前台同步工具结算单和中心报销结算单增加建档立卡二次报销补助金额显示栏目,此项目包含在结算单“本次统筹基金支付总金额”中。

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年度报销限额提高50%不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20个百分点,达70%。即4001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大病保险报销70%;30001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大病保险报销75%;50001元至80000元(含80000元)的,大病保险报销80%;80000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报销85%。

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障范围扩大到罹患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帕金森氏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5种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

新增的6个慢性病不纳入大病报销(待讨论汇报后考虑执行方式)。

四、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

对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9类15种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进行集中救治,救治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救治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90%。待单病种付费标准明确后实施。

五、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报

加强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无缝对接,配合相关部门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专项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等通过统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快医保资金的预付、对账、审核、结算和拨付进度,缩短拨款周期,实行按月拨付,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拨付率不低于85%。